结婚登记时,本人没到场,登记有效吗?

2017-06-13

结婚登记属于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即对申请结婚的男女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进行确认。为了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是否自愿结婚等进行审查,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的原则。

王某与张某(女)于2001年相识相恋,在已经谈婚论嫁的时候,张某突然变卦并拒绝维持恋爱关系。不甘心的王某经人指点请人冒充张某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发现并在要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遭拒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王某指使他人持伪造的身份证冒充张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张某未到场也不知情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即颁发结婚证,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张某要求撤销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相关证件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本案中张某“被结婚”时根本就没有到场,王某指使他人用伪造的身份证冒充张某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形式上违反双方均应到场的要求,实质上违背张某的真实意思,所以法院判决撤销民政部门对王某和张某的结婚登记时适当的。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没有权利撤销已经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因此,要撤销该结婚证,只能由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审理后才能予以撤销,而不是由民政部门直接撤销。

但在现实中,如果夫妻双方生活多年后,一方才主张结婚登记时自己没到场,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结婚登记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以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效力为由不予支持,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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