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分手时算谁的?

2017-06-13

同居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武某与顾某(女)2002年相识,2004年开始同居。同居期间,由武某出资以顾某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几个月后,双方因故分手,为了房子的归属问题,昔日恋人闹上法庭。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因故分手导致结婚条件不能成就,根据公平原则,涉诉房屋应该武某所有,顾某为此支付的费用武某应予以返还。

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能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同居之前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必须登记的不动产,即房屋,除非非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或者是其本人一人购置,否则,在登记方否认房屋系双方购置或者由非登记方一人购置的情况下,则该房屋只能认定为登记方一人所有。本案庭审中,武某出具了其购房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购房款系其一人支付,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涉诉房屋归其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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