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用所得拆迁补偿款全款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但是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而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若一方婚前的房屋拆迁,拆迁安置款不足以支付房款而加入夫妻共同财产一起购买房屋,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比较难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于我国结婚登记时并不需要进行个人财产登记,因此,双方婚前财产的有无与多少,完全取决于个人举证的程度。事实上,由于夫妻财产的混同,这里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建议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好做个财产公证或约定,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也能及时审理,不会出现举证不能或无法查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