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地离婚或财产分配的裁判,在台湾地区是否有效?可否执行?

2017-10-11

如在内地调解离婚或协议离婚者,如前所述,得委托他人在台湾地区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唯应经两岸验证程序;如为离婚裁判者,依“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述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如为离婚判决者,自得持经两岸验证之档向台湾法院申请认可裁定,并在认可裁定后,持该认可裁定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如该裁判是以“给付”为内容者,也得为台湾的“执行名义”,例如,该裁定是以给付多少价金为裁判内容者,经法院认可的裁判后,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并拍卖债务人财产以为清偿债务。不过前述规定,必须以在台湾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得申请内地法院裁定认可或为执行名义者,方有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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