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结婚的当事人,如果要在台湾地区离婚,怎么办?

2017-10-11

两岸结婚当事人如在台湾地区离婚者,首先须先确认台湾“法律”是否认为双方的结婚成立有效。

两岸人民结婚,在台湾地区适用的“法规(准据法)”:

台湾地区对于两岸人民相关规定是以“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作为主要依据。两岸人民结婚者,其成立方式及要件,依该条例适用“行为地法”。

因此,两岸人民在内地结婚者,依行为地的婚姻法认定是否成立结婚,无需再到台湾地区补办结婚的方式;不过倘若内地人士结婚而依亲来台湾地区者,就会依规定到台湾地区“户政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但这是起因于两岸入出境及来台居留、定居的相关规定,并非指法律上结婚的成立要件,必须依台湾地区的规定。但如果在台湾地区结婚者,必须适用台湾地区关于结婚的方式;台湾地区于2008年5月23日将结婚成立要件,从“仪式婚”改为“登记婚”,即将公开仪式并且有二人以上见证人的成立要件,修改为书面,并有二人以上见证人及到台湾地区“户政事务所” 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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