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涉外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并带齐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
(2)身份证。内地居民出具居民身份证,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3)《结婚证》。当事人持有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协议离婚具体程序为:
(1)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自签名或按指印;
(2)双方再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3)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4)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5)申请涉外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6)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的申请手续;
(7)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注意:以上为协议离婚,双方能够回国办理的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从国外回到国内亲自办理离婚,则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国内律师办理。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起诉离婚时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