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的法律文书如何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

2017-1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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