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于2003年11月认识了大自己两岁的王先生,此后结婚生子共同生活,可生活琐事两人矛盾不断,2013年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离,法院未准,一年后王先生又诉诸法院,近日东台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定不准予王先生和李女士离婚。
2003年11月,李女士和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短暂的3个月相处后俩人便于2004年1月底于家人的催促下领取了结婚证,并按农村婚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11月,李女士为王先生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可是结婚生活并不同于初识和相恋时的交往,王先生外出打工,李女士则在家照顾女儿,俩人聚少离多,加之双方发现彼此性格、爱好等不相一致,遂经常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没过几年,李女士身体出现问题,需长期服药治疗。
2013年4月,王先生以夫妻双方彼此性格、爱好各不相同,相互间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已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双方未能和好。一年后,王先生再次诉讼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婚生女随王先生生活,李女士承担相应抚育费。
李女士认为,她和王先生婚前基础较好,两人也是因此才结婚的,婚后感情也还尚可,且女儿年幼,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而王先生要求离婚是因嫌弃其身患多种疾病,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庭审理认为,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后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夫妻之间理应同甘共苦,不应当因对方常年患病而产生抛弃之心。只要夫妻两人互相关心照顾,理解包容,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和好有望。因此判令不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