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地与台湾遗留的婚姻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17-10-12

由于历史原因,自两岸开展旅游、经贸合作后,有关婚姻问题的矛盾日益突出。对于这种因特殊历史原因造成的婚姻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成,政府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人民法院不以重婚对待,采取当事人不告诉不主动干预的做法。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历史婚姻,我国法院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内地的配偶分离后,未办离婚受到影响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留在内地一方依据国家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去台一方依照台湾地区规定与留在内地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2、对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撤销原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

3、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已离婚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照一夫一妻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有关结婚的规定办理。

4、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手续,内地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去台一方回来后,内地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依《婚姻法》做出判决。

5、去台一方回内地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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