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李某与妻子周某结婚多年,在今年的3月初,周某在某医院检查确定怀孕。由于周某刚刚被提拔到经理职务,不想影响自己的前途,犹豫再三,还是想晚几年再要孩子,于是去做了人流手术,事后也没有告诉丈夫李某。今年5月,丈夫李某无意中在家找到了周某做流产的医院病历,对此事非常生气,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李某认为妻子的行为给自己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在《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中也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妻子周某有选择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丈夫李某无权干涉,因此周某单方终止妊娠并未剥夺李某的生育权。李某以周某侵害其“生育权”为由诉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一方可以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或者选择在何时生育,因此女方有权决定终止妊娠,这并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权。而男方的生育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男方想行使生育权而女方不同意时,男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