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没有性能力 妻子起诉“必须离婚” 法院驳回

2017-10-12

案例

妻子状告丈夫“没有性能力必须离婚”,丈夫答辩说“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长期没有性生活,能不能成为离婚理由?近日,海沧区法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离婚官司。

妻子起诉:他没有性能力

“他没有性能力,都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法庭之上,妻子林女士起诉称,这样的婚姻没法过,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据介绍,妻子林女士今年30岁,丈夫刘先生比她大4岁。五年之前,两人经亲戚介绍后相识相恋,恋爱不久后,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因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婚后双方经常争吵,就连新婚当晚,双方竟也吵架。而且,婚后双方长期没有生育孩子,直到去年上半年,经过医疗生殖辅助技术,妻子才生育一个女儿。

“他不但没有性能力,还不关心我!”林女士说,由于丈夫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她为了生育孩子,不得不承担身心压力,通过生殖辅助技术,最终才于2013年底怀孕。

但是,妻子怀孕期间,仍然感觉不到丈夫的关心。她怀孕12周后,就回到娘家生活,双方一直分居。孩子出生以后,也一直随母亲及其家人共同生活。

近日,妻子林女士向海沧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称因双方无法沟通协商离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丈夫答辩:我不同意离婚

关于孩子,妻子希望法院能将年幼的女儿判给自己抚养,并要求丈夫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08000元给她(按每月2000元计算)。

关于房产,妻子请求法院将夫妻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子判给她所有,这套房子位于海沧,面积120多平方米。

但是,丈夫不同意离婚。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时,丈夫答辩说,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目前也没有第三者,且为了婚生子的健康成长,他不同意离婚。

不过,丈夫也向妻子求情说,自己因工作生活压力大,平时有一些过分的言语,希望妻子谅解,还说“今后我会改正”。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判决驳回妻子的离婚诉求。

不过,法官也说,考虑到本案双方有女儿,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因此妻子初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但如果妻子仍感觉没有“性福”,坚持要离婚,在夫妻关系未能改善的情况下,过段时间她可以再次起诉,如果符合离婚条件,法院也可能支持她的诉求。

法官说法

没有“性福”,有权离婚

家事法庭法官说,这对夫妻经过生殖技术的辅助,已共同生育一个孩子。另外,妻子说丈夫“有问题”,导致生育困难,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更重要的是,被告承诺要以家庭为重,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抚育未成年女儿。再加上原告要求离婚的证据不足,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官也说,夫妻一方没有性能力,是可以成为离婚理由的。因为,性生活也是夫妻生活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女方觉得没有“性福”,是有权提出离婚的。除非夫妻双方都能接受无性婚姻,否则,一方对没有性生活不满,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专家说法

哪些情形,可以离婚?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例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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