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性”福吗?
性是本能,是维持夫妻正常生活的基本活动,可若是长期没有性生活,能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这不还真有因为这原因而引发的离婚官司。
性生活不协调,妻子起诉离婚
“他没有性能力,都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法庭之上,妻子刘女士起诉称,这样的生活没法过,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原来,妻子刘女士与丈夫李先生五年前经亲戚介绍后相识相恋,恋爱不久后,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争吵,就连新婚当晚,竟也在吵架中度过。
由于丈夫没有性能力,结婚四年都没有孩子。直到去年上半年,迫切希望有个孩子的刘女士在医疗生殖辅助技术的帮助下,忍住身心的疼痛,终于生育了一个女儿。
女儿的降临,并未能拯救这个破碎的家庭。妻子刘女士再也无法忍受丈夫对自己的冷漠,也无法忍受长期的无性生活,遂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但是,丈夫不同意离婚。
刘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没有“性”福,有权离婚
性生活是夫妻生活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夫妻一方觉得没有“性福”,是有权提出离婚的。除非夫妻双方都能接受无性婚姻,否则,只要一方对性生活不满,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哪些情形,可以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离婚不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例,若夫妻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因此,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同理,本案中,若丈夫李先生觉得妻子刘女士不能给自己应有的“性”福,使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再和好的可能,也可向法院申请离婚。
夫妻生活中,会遇到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问题,有些可磨合,有些可包容,有些可习惯,但如果是遇到不可调和的矛盾,破坏夫妻感情,继续在一起,只会加深彼此的伤害,何不就此别过,各自拥有属于自己的一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