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婚外情就一定判决离婚吗?

2017-10-12

70%离婚案件的主要导火索是婚外情。那么,婚外情,是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呢?一方有了婚外情,另一方可以此为由而离婚吗?

也许有不少人会理所当然地同意这个观点。有这样一对夫妻,丈夫趁妻子回老家分娩之际出了轨,妻子以此为由要求离婚,但法院却驳回了妻子的离婚诉请。

丈夫有婚外情要求离婚

邓好怀孕后就回到娘家待产,丈夫刘刚则继续留在广东工作。这期间,刘刚与在当地一家理发店的女老板发生了关系。“我明显感到他对我的关心少了,连电话也很少,但当时以为他是因为很忙。”邓好说,不久她下一女婴。女儿满月后,她多次提出前往广东一同工作,刘刚总是借口推脱。

女儿半岁后,邓好悄悄来到广东,发现了丈夫有外遇的事实。但刘刚坚决否认两人有不正当关系。经过几天的调查,邓好终于确定了丈夫的不轨行为。刘刚只好承认错误,还写了保证书,并承诺与情人一刀两断。

邓好拿到了保证书,坚决要求离婚。刘刚不同意,他表示自己会痛改前非。两人就此经常发生争吵与纠纷。后邓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刘刚辩称,他和妻子是同学,婚前彼此很了解,婚姻关系也很牢固,“虽然我犯了错,但我已经认错了,并且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有牢固的婚姻基础,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该矛盾不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邓好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未提供证据,所以离婚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邓好的诉讼请求。

判决离婚有哪些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列举了夫妻感情破裂的5种具体情形: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出了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等等。

婚外情是否属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但婚外情和同居不是一个概念。《婚姻法》中说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有婚外情就可以离婚,因而请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婚外情,按照不同严重程度区分为以下三类:一般婚外情,包括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

对于第一类,法院并不因此而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离婚,在经济上另一方也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调整。而后两类则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如果有证据,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中还可提出过错赔偿。当然,若构成重婚罪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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