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隐匿转移

2017-10-12

一、对隐匿财产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方式及对策

1、银行存款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离婚诉讼前,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庭审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

律师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如果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申请法院查询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2)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后人间蒸发。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转账方式会留有痕迹),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却称该款已用于日常开支。

律师建议: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用一方或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的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采信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消耗完毕"的说法。

2、不动产隐匿转移的方式及对策。

1)隐匿不动产。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

律师建议:一般情况下,靠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调查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

2)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律师建议: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律师建议: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结果。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律师建议: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要将自己名字写入产权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3、企业股份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有的当事人有一家甚至几家公司。对于公司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

律师建议: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资产审计,但账目不实的问题,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

4、股市资金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股市资金转移隐匿,常见的有: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律师建议: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但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只要凭法院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5、其他家庭动产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一方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律师建议:一是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二是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时,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三是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律师在离婚案件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在于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合法、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阅读300
分享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