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五年,妻子也能索回丈夫偷藏的共有房产

2017-10-12

案件介绍

王某与李某于2002年11月登记结婚,但随着李某事业的不断发展,在外应酬也逐渐增多,夫妻双方由于缺乏沟通,矛盾不断。2005年4月王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王某于2010年发现李某隐瞒了一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位于外地房产,但在法院调解离婚时王某并不知该房产的存在。李某口头答应与其协商解决。然李某每次仅口头承诺,并非实际履行。

王某迫于无奈于2012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分割。庭审中李某辩称,本案所讼争的房屋系其在离婚诉讼中故意隐瞒的夫妻共有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离婚时一方所隐瞒的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现请求再次分割,明显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对于王某之诉讼请求法院应予驳回。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在于原告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王某在离婚后半年便发现李某隐藏财产之事,然其却在近五年后才提出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故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意见二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那么本案究竟应当如何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从发布时间上看,婚姻法发布在先,高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发布在后。司法解释具有弥补法律漏洞和缺陷的功能,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在适用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高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具体到本案中,系争房产属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于王某不知该房产的存在,对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现在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该财产进行了分割。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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