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结婚之前,男方应女方要求给付了50万元巨额彩礼,同时双方签订协议,3年内如果离婚女方愿退回全部彩礼。结果双方结婚仅两个多月,认为法律不会认可这一纸协议的女方便提出离婚,并起诉到法院。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官司,判令女方须根据婚前协议返还全部彩礼。
27岁的女子张某与丈夫离婚后,只身到河北省河间市打工,并想在当地找一个富裕家庭的男子结婚。经同事介绍,张某与河间市28岁的青年农民李某相识,张某向李某提出50万元彩礼的要求。李某家境殷实,但一直没有娶到媳妇,看到如花似玉的张某,虽对巨额彩礼有所顾虑,但最终还是答应了张某的要求。同时,为了让媒人和男方放心,张某主动提出签订一份彩礼约定返还协议,写明双方系自愿结婚,与他人无关,男方给付彩礼50万元,如果双方婚姻维持不满3年,女方愿意全款退回。作为见证人的媒人也在协议上签上了姓名。
2014年11月,张某与李某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结婚仪式。然而,婚后仅两个月,张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张某诉称,自己与李某本无感情,当初仅仅认为夫家家境好就一时糊涂同意出嫁,现在打定主意要离婚。李某在法庭上陈述称,结婚两个月来,二人虽名义上同居生活,但妻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李某亲近,二人从未行夫妻之实,表示同意离婚。然而,双方在彩礼返还上出现分歧,张某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签订的协议系以正当关系之维持为目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故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张某全额返还彩礼50万元。
【法官说法】
不违反婚姻自由的婚前协议有效
该案主审法官贾海雄表示,该案中,当事人均认可协议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应认定有效。
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除以上几种情形外,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其他合法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约定婚姻维持不满3年返还彩礼之内容,并未涉及强迫结婚或不得离婚之类人身自由权利的处分,所以不是对婚姻这种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依据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法院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予以支持。
贾海雄提示,婚姻本以感情为基础,索要彩礼之类陋习换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它只能给当事人带来麻烦,甚至造成更大的悲剧,希望即将跨入婚姻殿堂的人们能够理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