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于去年认识现任男友并订婚,现在因为各种原因要退婚。谈到彩礼问题时,小红承认,当时订婚时,男方家给了小红家一万五的红包,买了一条价值两千元的项链,并承诺,也退还两家当时吃饭的钱。但是现男方提出,当时俩人谈恋爱时的花销也应该由小红家承担,例如,给的零花钱、从外地回来看我的车费、吃饭、看电影、买的礼物什么的,算下来总共四万八。小红家承认两万五,问,这个彩礼钱具体应该怎么算呢?小红应该退还多少?
彩礼通常是指,男方与女方订立婚约之时,男方向女方支付较大的财物作为聘礼。古语称之为“纳征”。我国关于“彩礼”有如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解除了婚约的小红和他的前男友之间,又有哪些是应该“拿了我的给我送回来”的呢?
一、对于双方承认返还的钱财:
男方给予小红家一万五的红包和价值两千元的项链,是在他们订婚时,男方为结婚的目的所赠,且属于贵重物品,具有彩礼性质。现男女双方欲悔婚,即婚姻关系无法缔结,那么小红理应返还男方所赠红包即项链。
二、关于双方未达成一致的钱财,是否应当返还:
我国《婚姻法》调整的是法律关系。众所周知,恋爱是生活关系,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而也不是我国法律调整的范围。那么,恋爱期间,男方和女方吃饭、看电影、赠送女方礼物是什么行为呢?因为当事人在消费时是出于自愿,故该类行为如无明确约定或其他证据证明构成债权债务关系,都将视为赠与。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财产在交付后,除发生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撤销。故,男方在恋爱期间的花销,不应找小红承担。
综上所述,小红只需返还订婚期间,所接受的彩礼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