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改嫁他人 公公诉请返还彩礼获支持

2017-10-12

年过半百的白展如得知自己儿媳改嫁他人的消息后,非常震惊和气愤,于是一纸诉状将昔日“亲家”共敖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彩礼款。近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白展如与共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原告白展如诉称,原告之子白玉堂与被告之女共眉于2010年古历正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原告给付彩礼款55000元。原告之子白玉堂与被告之女共眉于2012年古历1月1日生一女取名白非。2013年4月24日共眉在做家务活时,不慎将眼睛戳伤,经住院治疗后,再未回家与白玉堂共同生活,2014年3月26日共眉改嫁他人。现诉请要求:1、被告退还彩礼款5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共敖辩称,原告所说情况基本属实。二人子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眉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应由原告支付,且婚后育有一女原告要承担抚养费,故不同意退还原告彩礼款及承担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习俗,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款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财礼款后,双方子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发生矛盾,被告之女另行改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得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但原告之子白玉堂与被告之女共眉同居生活已达两年之久,在同居生活期间育有一女,故对返还彩礼款的数额,应根据本案的事实酌情予以确认。被告辩称要求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及其女儿共眉医疗费一节,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共敖一次性返还白展如彩礼款48000元。

笔者认为收受彩礼虽是中国传统婚姻“六礼”中的礼节,也是现在一些地方依然流行的风俗习惯,但过高的彩礼已然背离了“六礼”的初衷,使婚姻关系依附于金钱,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现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而后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例很多,希望以后我们建立婚姻时是基于彼此的爱而非赤裸裸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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