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彩礼能要回吗?

2017-10-12

阿红是一位白领,同合作公司的程序员小强认识了,两人情投意合。谈了半年恋爱,两人同居。家人认为双方年龄也不小了,催促他们结婚,小强按照家乡风俗给了阿红3万现金,首饰宝玉5件,折合约2万人民币。邀请了一些亲朋好友,两人简单的办了酒席,但没有领结婚证。谁想到才过去2个月,阿红发现小强和前女友联系频繁,经常留宿前女友家中。阿红由爱转恨,提出分手。小强要求阿红家将5万彩礼归还,阿红说,彩礼已经添补家用。两人协商不成,闹上法庭。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是一种婚嫁习俗,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其特殊性在于:

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

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有的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可退婚彩礼的情况:“(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由此可知,彩礼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退还的。

但也请读者朋友注意,虽没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三个可以不返还或不全额返还彩礼的范畴:

1)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办婚礼宴请宾客,购买家具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3) 要求退还彩礼方是主要过错方。虽然彩礼可能给过错方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但过错方在感情破裂中占了主要责任,如本案的小强与阿红同居期间,另与他人相好,导致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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