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近年来,不乏婚前双方因故未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例。可是,婚没结成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后,双方又结婚的情形如何处理,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呢?
案情简介
2014年初,李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按照当地风俗,订婚时陈某一家给付李某及其父母彩礼共计人民币86000元,随后不久双方即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但双方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久后李某即以打工名义离家出走长期不归,陈某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随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2014年4月1日,法院判决李某及其父母返还陈某彩礼65000元。判决后不久,李某于2014年5月18日返家并与陈某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陈某申请执行李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金。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李某现为原告陈某的妻子,法院是否会让李某将礼金还给陈某?
我国法律规定,彩礼返还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诉的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依据,在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本案中,在法院判决时,李某和陈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法院判决2个多月后双方又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现仍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已失去要求返还彩礼的资格,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陈某无法得到65000元彩礼金。也就是说,陈某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要求李某返还彩礼,依法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双方在判决生效后不久即办理结婚登记,之后陈某再申请执行李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应视为返还彩礼的条件已不具备。另外,根据一般公序良俗,彩礼以结婚为前提,在双方缔结婚姻且未离婚的前提下,考虑到双方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也不适宜执行彩礼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