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李某恋爱一年后,商量结婚事宜。按照习俗,男方要给女方彩礼。于是,郭某给了李某一张内有38万元的设密银行卡,次日和李某一起到4S店,由郭某刷卡支付38万元买了新车一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并由李某使用。三个月后两人闹矛盾分手,郭某要求李某返还38万元,李某认为是赠与,不予返还,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家港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根据当地习俗给付李某银行卡,并将卡上38万元用于支付李某的购车款,这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行为,应认定为彩礼。结合彩礼交付过程(只给卡没告知密码)、款项使用情况(郭某本人刷卡支付)及给付目的等,认定彩礼应为汽车而非38万元现金。根据汽车折旧、损耗及双方交往情况,判决李某返还郭某现金22万元。
法官说法
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如果给付彩礼后没有结婚,就涉及到彩礼的返还。彩礼并不仅限于金钱,作为彩礼的物的种类有多种多样,但并不是给付的钱、物都是彩礼,必须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才是。法院处理这种纠纷的原则是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