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以结婚为幌子大要彩礼 “骗婚”被判离婚退钱

2017-10-12

常熟一女子以各种理由要了十几万元的彩礼后,称与丈夫无感情,不让碰。近日,常熟法院执行局法官帮男方讨回了80000元彩礼钱。

李某与王某2009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后李某即开始向王某索要财物。先要求王某给她及家人见面礼5000元,过红礼10001元,折干礼7000元及烟酒衣服,后又要求王某给其5000余元买衣服,又要求给其13000余元买三金,在这之后又要求给其10000余元买化妆品,再之后又以其要开服装店为由向王某索要60000元,并称不见到钱就不回安徽老家与王某办婚礼。对于这些条件,李某都基本答应了并将钱及时给了李某。由于李某的再三索要,王某一家早已债台高筑。

2011年5月10日,李某、王某二人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5月11日补领了结婚证。结婚当天,李某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王某靠近。5月12日,李某就以其服装店无人看管为由离开了安徽,5月13日,王某赶到李某服装店,但李某以剪刀相威胁不让李某靠近,王某无奈离开。5月30日,王某再次来到李某服装店想与李某团聚,但被李某声色俱厉辱骂后离开,后王某多次与李某短信联系,但李某坚称,与其无感情,不愿与其结婚。经过这么长时间戏剧化的折腾,王某已对李某死心。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多达十几万的彩礼钱。案件历经初审、管辖权异议,一波三折,终于判决:二人虽然领取结婚证,但由于一直未共同生活,也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王某坚决要求离婚,故应判决二人离婚,李某应返还王某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彩礼钱8万元及购买的手链、项链、戒指等。

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主动履行义务,而是继续避而不见,在执行未果情形下,因被执行人长期在江苏常熟工作,故安徽法院将此案移交常熟市人民法院。常熟法院执行法官接案后,立即查找被执行人李某下落。在多方努力下,执行法官找到李某本人,并经多次约谈后,李某迫于压力,将80000元交至法院。近日,常熟法院执行局法官将80000彩礼钱全额发还申请人王某。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据此,不管李某是出于什么原因在收受了巨额彩礼钱之后又不愿意与王某结婚,依据相应法律,都可以判令李某归还收受到的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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