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7-10-12

交通事故中,丈夫赵康(化名)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行人陈锋(化名)意外死亡。在赵康因交通肇事罪入狱之后,陈锋父母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赵康的妻子以及在公安机关处理事故期间自愿为赵康提供担保的父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究竟赵康的妻子和父亲是否需要为这起交通事故买单呢?法官针对该起案件,解析了交通事故侵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许多群众关注的问题。

案情回顾

交通肇事获刑又赔钱

2013年10月12日1930分许,家住地区实验林场八队的赵康骑着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外出办事撞倒行人陈锋,致使陈锋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阿克苏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无驾驶证的赵康负事故主要责任,陈峰负次要责任。

为此,赵康先行赔付了陈锋父母13.6万元作为赔偿。2014年2月25日,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赵康犯交通肇事罪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20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赵康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赵康获刑之后,陈锋父母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赵康的妻子及在公安机关处理事故期间自愿为他提供担保的父亲承担共同赔偿责任40余万元。

陈锋父母认为,赵康和妻子李莹系合法夫妻关系,而此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期间,赵康入狱了,妻子李莹和担保人父亲应该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李莹认为自己不应该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人,为丈夫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债务买单”。

诉讼指南

夫妻一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省法院审委会研究通过的(2011)苏民再他字第002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黄燕、季东谕、季连昌、朱允芹与杨水菊、陈丹宇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一案的复函》认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专属于个人债务的一般归责原则,不完全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对于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这种“便利”应涵盖日常生活的种种便利,如接送夫或妻一方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学,为家庭购物等等。总之,机动车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就应当视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特别提示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主动追加配偶为责任主体。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已经列配偶为被告,且依据夫妻共同之债的法律依据要求配偶承担共同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运行利益是否与家庭共同生活有关联性,并进行判断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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