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 孩子成房产抚养权争夺“筹码” “夺子”“弃子”皆为私利 完善立法保证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2017-10-13

如今,一些离婚案件当事人将孩子牵涉进案件审理过程,甚至把孩子直接扔在法院,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拥有的个人财富急剧增长,人们的婚恋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婚率也随之逐年上升。据市民政局统计,去年全市办理协议离婚登记60408对,同比上升37.4%,远远高过当年结婚登记的增幅。而在本市各级法院中,离婚案也占据了民事案件的大头。其中,三四十岁的夫妇离婚占了大部分,而“孩子”往往是他们绕不开的“死结”,无论是“夺子战争”还是“弃子竞赛”,孩子无疑成为家庭破裂时最大的受害者。记者从长宁区法院获悉,今年以来,该院审理的多起婚姻家庭案件中出现了当事人将孩子牵涉进案件审理过程,甚至将孩子作为谋求胜诉筹码等问题,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一、现象

1、孩子是家庭破裂最大受害者

“我没有妈妈,也没有爸爸。”年仅10岁的小风说起自己的父母,眼神空洞、表情麻木。当同龄的孩子还在父母怀中撒娇的时候,小风见得最多的是法官和民警。

小风是父母忘年恋的结晶。当时,还在职校就读的母亲吴某在实习摆摊时,认识了从江苏来上海打工的王某。尽管双方年龄相差14岁,且生活背景大相径庭。但两人还是不顾家人的反对走到了一起。不久,两人爱情的结晶小风便出生了。

然而相爱容易相守难,婚后的生活不再是浪漫的玫瑰,更多的是繁琐的柴米油盐。这一切都让还是孩子心性的吴某渐渐对婚姻产生了怀疑,她与王某不断地争吵。终于,在小风5岁那年,吴某离开了家,一去不返。

失去了妻子后,王某的心态也开始失衡。对于王某来说,小风不再是爱情的见证,而是经济上的累赘。于是,王某经常拿孩子要挟吴某索要生活费。吴某一旦没有达到王某的要求,王某就带着小风辗转于法院、派出所。“这个孩子我不管了。”这成了王某的口头禅,很多时候,小风不得不被父亲扔在派出所过夜。

5年多风雨飘摇、胆战心惊的日子,让原本自卑胆小的小风更加草木皆兵,精神上的巨大压力让小风已经无法正常就学,整日呆呆地躲在家中,就怕父亲又要遗弃他……

2、离婚案件数量急剧上升

今年,市民政局通报,2013年全市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共60825对,同比2012年上升37.4%; 而从年龄结构看,30—40岁之间办理离婚登记的有46821人,占所有年龄层中最多,远远高过当年结婚登记的增幅。

其中,三、四十岁的夫妻离婚案件往往都涉及孩子。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正处于可塑期,他们无疑是家庭破裂时最大的受害者。长宁区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晓琴介绍,在实际办案中“发现来自单亲或父母离异家庭的孩子犯罪比例较高”,在子女年幼时发生的父母离异事件将对孩子产生长远的消极影响,他们也较容易出现行为问题。一位心理学家也认为,离婚对孩子的伤害,仅次于亲人死亡,是威胁孩子精神健康的最严重的原因之一。

据了解,西方学者对父母离婚是否影响未成年子女这一课题作过广泛研究,相当多的学者持“严重影响说”观点。学者证实,父母离婚对子女生存和发展的负面影响是持续长久的。对4-11岁的孩子进行研究表明,父母离婚的负面后果分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的负面影响包括:因父母分手产生的情感上的伤痛;对于孩子来说,自己是父母的共同血肉,父母离婚似乎也把自己撕为两半,使他们消沉和忧虑;而只能跟随父母一方生活更增加了他们的痛苦,影响了他们在学校的表现和正常学习; 学业失败又进一步打击他们的自信心,影响与他人的人际关系。长期的负面影响则包括,单亲孩子更容易变成失足青少年,这主要归因于离婚父母对孩子日常的活动关心和指导不够;父母离婚时对年幼孩子的影响大于年龄较大的子女,因为离婚的父亲更少与年轻孩子保持经常的接触和交往,以致这些孩子更胆小自卑。

二、瓶颈

1、抚养关系“一变再变”

6岁的女孩小玉自父母离婚后,跟随爸爸生活。可是最近,妈妈却一直闹腾着想要回小玉的抚养权。

1年前,因为夫妻感情不合,小玉的爸爸妈妈终于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束了6年的婚姻。按照双方达成写协议,小玉跟随爸爸生活,妈妈每月支付抚养费。由于父母工作地离市区较远,为了就学、生活方便,小玉的生活和学习均由奶奶爷爷料理,上学、放学由奶奶爷爷负责接送。

可是,这在小玉妈妈看来,前夫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于是在离婚不到1年,又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返还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小玉妈妈爸爸离婚时已根据双方居住、教育等抚养条件就女儿小玉的抚养问题达成理性协议,并依约履行。平时小玉的就学接送和生活料理、学习辅导等均由其祖父母精心负责,符合当今人情伦理,不能说明小玉爸爸不尽抚养义务。且自达成并履行抚养协议至小玉妈妈提出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刚满1年,双方抚养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小玉妈妈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长宁区法院少年庭法官顾薛磊告诉记者,我国目前不管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没有将是否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作为离婚的条件。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中,只要当事人认为是“适当”的安排,婚姻登记机关就予以办理离婚登记,至于协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协议的内容能否得到执行,并不在审查的范围之内,这就无法杜绝父母为达到个人目的以牺牲子女利益为代价情况的发生,甚至以未成年子女为筹码来达到离婚的目的。即使在诉讼离婚中,孩子跟谁生活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往往会使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忽略子女的权益。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都把离婚分步走,首先放弃权利达到离婚目的,其次进行抚养权变更诉讼。“在我所办理的案件中有10%-20%的父母在离婚半年内要求变更抚养权,而1到2年内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超过半数。”

2、孩子成财产谈判“主角”

张女士是一个外来媳妇,2001年她与上海本地男子朱先生结婚。婚后第二年,两人的儿子小宁出生。可是,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过大,婚后夫妻二人摩擦不断。2010年朱先生向张女士提出离婚。可是,张女士以一个外来媳妇离婚后在上海难以立足为由,拒绝离婚。两人又这样别扭地生活了1年。直到2011年,他们所居住的房子动迁,夫妻二人分到了两套房子。于是张女士同意与朱先生离婚,并要求儿子抚养权。两套房子中大套的归张女士和儿子小宁拥有,小房子归朱先生和老母亲所有。然而,到了法庭上,张女士却带着儿子变了脸,小宁竟然改口说要和爸爸生活,并要拥有爸爸房子的居住权。为了争夺房子,年仅10岁的小宁竟然采取撬门、用胶水堵锁眼等过激手段,法庭俨然成为父子之间的“战场”。虽然,诉讼最终以张女士一方的失败而告终,但小宁与朱先生之间却因此产生了一道深深的感情鸿沟。

顾薛磊告诉记者,由于婚姻家庭案件均涉及长期的家庭矛盾,当事人积累了很多不良情绪,一些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向孩子宣泄自身的不良情绪,甚至还会坚持让孩子参加庭审,目的除了经济利益,还要孩子看清对方的“丑陋嘴脸”,产生仇恨。他就遇到过一个小女孩在经历了父亲母亲的“二选一”后,压力极大,割腕自残。顾薛磊同时指出,在80%的抚养费诉讼中,双方父母的经济条件堪忧,于是孩子往往成为了他们经济谈判的“筹码”。

3、探望权行使上缺乏具体规定

“离了婚,我的丈夫没了,孩子也没了。”说起已经数月不见的儿子,李小姐泪如雨下。原来,当时离婚时,法院虽判决儿子随前夫共同生活,但未明确李小姐探望儿子的时间、地点、方式。于是,当周末李小姐想与儿子见面时,遭到了前夫的横加阻拦。双方发生了激烈的矛盾,甚至还为此闹到了派出所。前夫陆先生表示,李小姐曾经扬言要伤害儿子,且她在带孩子期间未尽照顾义务。

之后,陆先生更是带着儿子“人间蒸发”。遍寻不着儿子的李小姐只得将前夫告上法庭,索要探视权。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终法院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避免双方不必要的争执出发,酌定探视时间。

顾薛磊表示探视权可以提供交流和短暂共同生活的机会,有利于增进子女与未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之间的感情。尽管法律规定了探视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对探视权行使的方式、时间、地点、另一方如何履行协助义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在判决探视权时,有每月一次的,也有每半月一次的。在探视权执行中,存在不少困难,抚养一方往往不愿意配合,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人为地破坏子女与另一方的感情。“他们往往不会在明面上拒绝探望,而是利用未成年子女年龄小,辨别事物能力弱的特点,灌输其不要见父亲或母亲,对外宣称是孩子不愿见。”顾薛磊指出,由于许多当事人对于探视权与抚养权的关系并不明了,最终造成一些当事人以未能探视为由拒付抚养费,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最终导致孩子受害。

三、建议

1、立法确立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有专家表示,我国立法对儿童保护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虽然体现了“儿童优先”这一原则,但是没有表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优先原则”立法精神。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权益,履行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 《儿童权益公约》 的承诺,在我国将来的婚姻家庭法及有关立法中,应明确确立“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权益。

法官同时希望父母理性处理孩子的事情,冷静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因为孩子同时需要父爱和母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婚姻家庭生活不能继续,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时,均不能把孩子当筹码,以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作为是否离婚的条件,或者换取房子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更莫以孩子作为惩罚对方的“工具”。

2、社会应对单亲孩子“补偿教育”

顾薛磊指出,目前社会普遍对于离婚的认识有所偏差,认为婚姻和孩子是当事人父母的事。其实,要让离婚家庭中的孩子健康成长,必须有相关配套机制的积极介入。“在台湾省,每周有政府部门在少年庭听诊,联合解决问题。”顾薛磊认为上海可以借鉴台湾、香港的经验,借助社工的力量对这些单亲孩子给予更多的关心,为离异家庭儿童提供更多的社会交往机会,以提高他们的人际应对能力。同时,妇联心理专家协会也可以对这些孩子进行心理辅导,调整可能出现的心理偏差。民政部门可以就单亲孩子家庭的经济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如低保、学校免费就餐等,解决他们的物质后顾之忧,也能让他们的父母更理性地对待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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