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双胞胎子女抚养权如何确立?

2017-10-13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时,是由夫妻双方各抚养一个?还是均由夫妻一方抚养?今天就来一起学习这样一个案例,把握一条核心——应当遵循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与案件事实,确定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

案情回顾

郑某在广东省河源市某公司工作,肖某在广州市工作。郑某与肖某于2009年2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9月生育双胞胎子女(一儿一女)。

郑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

1、双方离婚;

2、婚生儿子由其抚养,婚生女儿由肖某抚养。肖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为了儿女的权益,请求双胞胎子女均由其抚养。肖某认为,儿女从小一起长大,心理、生理上比其他孩子更有依赖性,不应被视为财产强行分开抚养。

肖某申请专家证人袁某出庭作证。袁某具有高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及执业医师资格,其对双胞胎子女分开抚养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等方面陈述了专家意见。郑某对此质证称,证人受当事人个人委托出庭作证而不是受相关单位委托不合法,且证人意见仅为一家学术之见,不能据此认定相关事实;但认可双胞胎子女分开生活不利于他们成长。

裁判结果

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1、准许郑某与肖某离婚;

2、婚生双胞胎子女由肖某携带抚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依据何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生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离婚改变郑某与肖某对婚生双胞胎子女的携带抚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除。

综合郑某与肖某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双胞胎子女均由肖某抚养更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因此,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点评

离婚案件中的双胞胎子女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子女抚养权是一种人身权利,不是一种财产权利。有父母认为,子女因父母所生,父母对子女就自然享有管辖和支配处置权,因此,将抚养权视为一种财产权利,这实际上陷入了一种误区。抚养权是一项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是一种人身权利,包括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照料和监护等内容;又是一种义务和责任。

离婚只能解除夫妻婚姻关系,不能消除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也不能消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责任。父母离婚后,确定子女抚养权只是为了解决子女与离婚父母哪一方生活,夫妻双方仍都有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

确定子女抚养权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1989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正式确定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为了保障实现儿童的全面发展,该原则要求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机构不仅要考虑儿童的利益,而且是要优先考虑他们的最大利益,体现了儿童权利立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也为实践中解决儿童权益问题提供了法律原则。

1991 年我国加入《公约》,2007 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两大基本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当未成年子女利益与父母利益、妇女利益等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未成年子女利益应当处于优先地位。具体来说,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在抚养权人的确定、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的履行等方面应遵循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对案件做出合理的判决,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权利的正常实现。

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到自己成年前还要度过一段成长期,这一时期也是人生的关键期。在这段成长期中,未成年子女在生活、学习上都需要一定的物质与精神条件。物质需求表现为成长过程所需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支持,如教育费、生活费和医疗费等。而精神需求表现为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在生活、学习上的关心、照顾和鼓励等。

因此,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不仅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与教育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到他们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自身意愿及情感等各种主观因素,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心身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去实现他们的最大利益。

20 世纪 20 年代开始,有关双胞胎的研究开始成为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关注的新焦点。上世纪 60 年代末 70 年代初,人类学、社会学在关于双胞胎的研究中取得较大的成果。从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双胞胎子女的成长有其特殊性,他们彼此依赖程度更高,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

小结

在本案中,证人袁某某在一审作为专家证人也出庭陈述意见证实了这一点。事实上,肖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双胞胎子女在广州共同生活期间,生活愉快,成长健康,郑某对此也予以确认。

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居住生活环境和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兼顾双胞胎子女成长中生理、心理及人格道德方面的需要,判决双胞胎子女确定由肖某携带抚养更为合法合理。如果有其他事由出现,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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