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2017-10-13

段华夫妇因不能生育,故在三十年前收养了一个三岁的小孩,取名段波。在去年一个偶然的机会,段波得知段华夫妇并不是自己的亲生父母,于是心里有了隔阂,与段华夫妇不再讲话。现在双方都想解除收养关系,不知可否?

在我国法律上,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相关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因此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种是登记解除。若养子女未成年的,只能通过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若养子女已成年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另一种是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解除收养关系后,又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又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也就是当收养关系解除以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即行消除;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自然血亲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或成年后的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的,相互丧失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追偿权。

因此在本案中,段华夫妇与段波双方都想解除收养关系,他们可以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若段华夫妇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段波应给付一定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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