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权变更
离婚后,孩子交由谁抚养,应当遵循一个原则,即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在这个前提下,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因素来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如果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可以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据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几种可以变更的情形: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以上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中,只要具备以上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注意: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唯一出发点就是:为孩子创建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