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因子女改姓拒付抚养费?法院这样判

2017-10-13

近日,定陶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一起追索抚养费纠纷,一审判决被告程某某支付原告即其女儿抚养费4200元、医疗费2181.29元。

案情

2010年5月份,被告程某某与刘某某在定陶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孩程某(刘某)由刘某某抚养,被告在离婚当日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0元,自2014年1月份起,每年支付抚养费4200元;原告如有大病,被告需支付一半医疗费。被告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原告随刘某某生活。2014年11月份,原告因病住院,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362.58元。2015年2月份,原告以被告拒绝支付2015年的抚养费及医疗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程某某以刘某某将原告的姓改为“刘”其本人不知情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同时提出原告生病与刘某某遗传有关,拒绝支付医疗费。

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教育和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被告程某某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刘某某在未征得被告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的姓名由程某该为刘某,该行为欠妥,但不能成为被告拒绝支付抚养费及医疗费的理由。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离婚后孩子改姓,这可不是一个小问题。通常来说,孩子都是随父亲的姓,所以离婚后孩子改姓一般是女方的行为。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吗?当然可以,但是改姓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 法民字第 11 号)中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离婚后孩子改姓,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是不对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就是说,无论孩子跟谁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离婚后孩子改姓就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关于离婚后子女改姓问题,这既涉及到传统观念,也涉及到父母对孩子的权利义务的问题。所以,在离婚后孩子改姓的问题上,双方都要慎重。



阅读236
分享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