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抚养费难以维持生活,离婚后子女可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2017-10-13

通胀时代,人民币贬值不知不觉,那双方离婚后,在原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要求的情况下,子女可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

张法官表示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因此,在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的情况下,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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