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甲13岁,系张乙与李某婚生子,二人离婚后都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张甲只能随外祖母吴某生活。现吴某年老体弱,无力负担张甲各项费用,故以张甲的名义起诉张乙、李某给付抚养费。
【分歧】
该案中,张甲的法定代理人应如何确定?一种意见认为,张甲的父母是其监护人,故应由他们作为法定代理人。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外祖母已实际负责原告的生活起居,其作为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亲属,同样具有身份上的特殊关系,且已成为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应由其作为法定代理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张乙与李某系张甲的亲生父母,二人虽已离婚多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人仍系张甲的监护人无疑。而实际情况是,二人都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是外祖母吴某负责张甲的生活费用,现外祖母无力承担,只能以张甲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起诉张乙、李某给付抚养费。
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护人才能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本案若机械地适用该规定,那么张甲的父母将身兼原告、被告双重身份,违背了当事人对抗这一基本诉讼法理,而且有可能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与设立监护制度的初衷相背离。显然,在子女诉请父母给付抚养费时,父母是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的。
那么如何确定法定代理人,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张甲的利益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因为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亲属与监护人一样具有身份上的特殊关系,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以“替补”为监护人,由此也符合监护制度以被监护人利益为第一位的基本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张甲的外祖母吴某具有监护资格,并一直承担着监护职责,已成为实际履行义务的监护人,且已代为起诉,因此,法院可直接指定吴某为张甲的法定代理人。
需要注意的是,外祖母作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取消了张甲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因为取消监护人资格,需要由相关人员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进行处理,本案中并无相关人员提出该项申请。这样做仅是为了诉讼的进行和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权宜之法。张甲之父母仍然是其法定监护人,仍应尽监护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