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乙系未成年儿童,其父母离婚后,其和母亲共同生活,父亲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唐乙三岁时,其母亲代为讨要抚养费,父亲支付了半年抚养费,之后没有继续支付。一年后唐乙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提起抚养费诉讼。
在法庭上唐父称有一部分抚养费发生在两年前,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当支付。由于和唐乙共同生活的法定代理人,其母亲没有代为及时行使权利,故而唐乙向自己要求抚养费的权利“过期作废”。
相关注解: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那么,唐父的说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真的如其所说,抚养费的请求权已经“过期”了呢?
普通债务的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但是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所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律师认为未成年人的抚养之债和普通债务有所不同,因此抚养之债的诉讼时效计算方式和普通债务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未成年子女具有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由于受到行为能力的限制,诉讼时效因从具有行为能力之日起计算。
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较小,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他要向父/母请求支付抚养费,必须要依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帮助,如果和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由于受到文化、性格等影响,未必及时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权利,这种懈怠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故而子女对抚养费的请求权时效要从子女具备行为能力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抚养是实现生存权,应当予以充分保护,适用诉讼时效必须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也体现了这个精神。根据这个函可以得出抚养费不仅仅具有债权属性,还具有人身性,抚养权基于血缘、收养关系,父母对子女法定义务,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改变父母子女的关系,尽管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予抚养费。
大多数的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当然个别小明星等除外,但那毕竟是极少数现象,对于绝大多数没有收入的未成年人来说,其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都来自于有抚养能力的父母。故而抚养费关系到孩子的生存权利,生存权是基本人权,抚养义务人不支付抚养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生存权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未成人对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如果被抚养权利人已经年满18周岁,其再要求父/母支付以前的抚养费,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抚养费的提出必须在双方存在的抚养等法律关系的存续期间而行使,如果子女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子女可以凭自己的劳动所得生活(不考虑智障、精神病人子女等特例),故而对于年满18周岁以后,成年子女再追索以前未成年时候的抚养费,法律有之更严格的规定。
律师认为成年子女对抚养之债的请求权应当和普通债权无异,成年子女对于自己权利受损可以及时维权,故而要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抚养费请求权也不例外,对于已经超过两年的抚养费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保护。对于没有超过两年的抚养费,成年子女只能请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抚养费。
总结:子女如果年龄不满18周岁的,可以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只要被抚养人尚处于被抚养期间,即便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法律仍应当保护抚养费的请求;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抚养之债是一种连续性的债务,由于唐乙没有成年,故而未超过诉讼时效,唐父应当支付全部没有给付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