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与当事人不愉快的原因是什么?是相互的不理解。这些不理解和误会其实本可以在聘请律师的当场就相互讲清楚,或者在聘请律师合同中具体体现。但由于种种原因,比如,律师怕当事人不签字交钱,有些话就没有讲到位;而当事人担心得罪了律师怕律师不好好干活儿,就没好意思问,在具体办案中,有些矛盾和磨擦自然会产生,我们在代理案件中,虽然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做到与当事人沟通顺畅,但也不排除有些事情做得不够到位,或当事人不理解,让双方误解的情况发生。
为了力争做得更好,同时也给各位可能会聘请律师的朋友提个醒儿,我把签订律师聘用合同的一些应当注意的地方给大家略讲一下,有不对之处,请多多指正。
以下合同是根据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合同范本修改得来,我们先分析一下这个范本的优缺点:
聘请 律 师 合 同
(2013)XX律民字第 号
解析:案件编号是为了便于律师事务所管理,一般根据序号可以直接找到本案的案卷材料。
(以下简称甲方)与 因离婚纠纷一案,聘请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调解及出庭,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某某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甲方与因离婚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
解析:合同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聘请方是谁,受聘方是谁。因为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接案和办案,因此,受聘方首先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律师个人一般只能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承办案件,当然,这只是一个形式。一般而言,婚姻案件请律师,当事人看中的是律师个人,其次才是律师事务所的牌子。
二、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解析:离婚纠纷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案件,人身关系一般法律不允许律师代理意思表示。比如,是不是同意离婚,是不是接受离婚的具体条件,因此,婚姻案件除当事人一方在国外作了授权公证或其它特殊情况外,不允许特别授权代理。在经济案件中,特别授权代理相当普遍,特别授权代理是指对于代理的案件,可以代替代理人作承认、放弃、变更的意思表示,或者达成和解协议,有权代为调解,有权反诉等等。但离婚案件一般只允许代理人有一般代理的授权。如果当事人给予代理人另外的授权,最好写明,比如,签收法律文书。
三、承办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解析:一般情况下,聘请的律师应当亲自出庭,毕竟收人了钱财,理应为人办事。但如果特殊情况发生,如严重疾病、死亡、意外事故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律师代理已不可能,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受托的律师才可以另行找人接替。也就是说,换律师有两个条件:
其一,原来请的律师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件,如死亡,重病等。一般的案件开庭冲突、其他案件繁忙都不能成为换人的理由。
其二,征得了委托人的同意。既然受托的律师出现了意外,一般而言委托人都是通情达理的,一般对原律师推荐的新律师还是信任的。如果不信任,可以与原律师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协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退还部分或全部代理费用。
为了明确责任,防止律师间相互扯皮和拆台,一般在合同中可以明确一个主办律师和配合律师。为了保证律师之间沟通的及时性,除了特别重大、疑难或跨地域的案件外,一般不要跨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
四、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解析:笔者认为,如果你要求当事人全部对你讲实话,在婚姻案件中有时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婚姻案件涉及个人绝密的隐私,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毕竟是有一个过程的。但律师不能原谅当事人捏造事实,或者说你捏造了事实律师却还蒙在鼓里还不知道,这只一件令人不愉快的事。从小里说,可以造成律师心里的不快,从大里说,甚至可以导致律师单方解除代理合同。下面举一个例子,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律师问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在建设银行是否有过存款,哪怕是存过一分钱。当事人明确保证绝对没有!开庭时,对方律师在法庭调查后的相互提问阶段问向当事人发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建设银行有没有存款,在当事人明确表示绝对没有后,对方律师从容地拿出一个银行出具的存取款证明,证明当事人在建设银行婚后有14万多块钱的存款,并于提起离婚诉讼前两个月销户。因此对方律师要根据婚姻法47条追究故意隐匿共同财产的责任,导致法官就此问题对当事人进行了训斥。事后,律师问当事人为什么不提前告之,当事人说这个账户已销户了,以为查不出来。其实,一般账户销户的一段时间内都是可以把存取款明细查出来的,这一点对律师是常识。如果当事人当初给律师讲了实话,律师就会制订一些方案,就不至于处于这么被动。
五、根据双方协议,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交通费、查询费、邮寄、差旅费等必须开支凭据支付。
解析:有些律师事务所现在还沿袭以前的格式有“手续费”一项,并且一收就是几千块。当事人当然不会顾及这些,主要是看律师一共收多少钱。律师一般是按财产争议额以及考虑办案事务多少收费的。另外,办理过程中的交通、查询、邮寄等费用,也需要当事人支付的,一般市内交通费加上邮寄费用不会超过二百块钱。律师在结案时,会打一个详细的单子,把每次的交通费、邮寄费用列明,让当事人钱花得心里有数。
六、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
解析:合同一旦签订,任何一方必须履行,如果需要变更,当然需要另行签订书面文件了。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时生效,有效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调解协议达成、或法院一审审理终结(判决、调解、案件和解及撤销诉讼)时止。
解析:当事人尤为注意的是,律师的任务不是打完你心理意义上的整个官司(离掉婚)为止,而是诉前调解结案或一审审理终结为止。只要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包括调解书出来,一般律师的任务就算完成了,之后,如二次起诉或上诉的事儿我们都没有义务管了。也就是说,这个案子你交了一万块,并就这种合同条款签订的合同,如果一审法院判了,拿到判决/调解/裁定书了,律师的任务就完成了,若当事人再上诉、申请执行,需要另行支付代理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文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解析:一份交律师事务所存档备查,一份由当事人保管。当事人有两样东西必须向律师索要:其一就是这个合同,其二是代理费发票。
九、促进双方愉快配合条款:(此条款是律师根据案件代理的实际情况加写)
1.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欲与律师就案件问题协商,最好到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指定的场所进行。
2.代理期间当中人与对方当事人及其它涉案人员的纠纷(如争吵、报警行为、转卖房屋、互殴行为的处理),均不属于本律师事务所此合同代理的范畴。
3.若案件涉及房屋评估、家庭财产清点、陪评估机构、法院清点人员勘测或代理当事人陪评估机构勘测、清点财物不在本合同范围之内,若当事人欲由承办律师办理,须另行支付一千元。
4.当事人上班时间若与承办律师联系,请先拨办公电话找承办律师,防止律师开庭不方便接听电话或关机引起双方误会。另,晚十点后若无特殊情况,请勿与律师联系。
5.当事人提供证人,一般到律师事务所进行笔录提取,除非证人有特殊情况(家里孩子无人照顾、病人、老人等)需要律师上门。
6.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离婚事宜,原则上要求在公共场合(如律师事务所、茶舍、咖啡吧等)进行,忌讳到对方当事人家里谈判,协商所需费用(茶点费、咖啡饮料费用等)由当事人另行支付,凭据结算。
7.为确保时间性,律师向法院或有关部门提交的邮寄国内采用邮局特快专递EMS,国外(包括港、澳、台)采用联邦快递,若当事人有异议,需改挂号信,请签订合同时提出,律师不建议采用平信寄信。
8.律师应充分理解当事人的心情,对当事人要有耐心。当事人也应理解律师时间的有限性。
9.案件进程,可以通过网站案件受理系统查询,不明白之处,可先询问律师助理,或由律师助理转告承办律师与当事人联系告之。
甲方: 乙方: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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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