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方有权自主选择居住地 离婚后别拿“探视权”来磨心

2017-10-13

前言

多少孩子沉浸在天伦之爱中。但对于离异家庭的孩子,与双亲谋面,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劳燕分飞后,不少夫妻在探视孩子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甚至大战公堂……广州中院少年庭近期审理这样一宗案子,前妻带着孩子去江苏生活,前夫要求她必须把儿子带回广州供他探视,一审获得支持。但中院二审认为,此判不利于孩子成长,遂改判前夫每季度前往江苏看孩子。法官说,探视权纠纷居多不下还偶出“奇葩”现象,建议成人不要将纷争转嫁到孩子身上,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正常的双亲之爱。

案情

离婚后,前妻带着孩子去外地生活

2009年,阿峰和小丽(隐名)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夫妻感情却出现了裂痕。去年初,二人离婚。儿子跟妈妈过,阿峰每月负担抚养费2000元,直到儿子18岁为止。

没多久,小丽带儿子离开广州,去江苏生活。如此一来,阿峰看望孩子十分不便。去年7月,他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小丽必须协助自己,让他能够在广州每月看到儿子两次。

这个诉求,在小丽看来不可理喻。她说曾和阿峰协商过离开广州的事,儿子如今已在江苏入学,自己也租了铺面做生意。阿峰否认二人有过协商,认为孩子跟着母亲长时居住在商铺内,不利于成长。既然前妻的户籍和房产在广州,他坚持要在广州探视孩子。

一审

前夫要求在广州探视儿子获支持

阿峰的请求在一审得到认可。法院认为,小丽在离婚后,改变了儿子的生活环境,此举应该视为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项,双方理应充分协商,但小丽无法证实双方曾达成过共识,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按照法律,父亲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小丽应该给予必要的协助。离婚后,小丽放弃了儿子熟悉的生活环境,同时让父亲无法实现探视。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阿峰要求在小丽的户籍所在地探视儿子,请求合理。

一审判决,阿峰每月有权探视儿子一次,阿峰可在每月的第三周周六上午到小丽所居住的海珠区家中接回儿子,周日下午送回。

改判

前夫每季度去儿子住所集中探视

判后,小丽无法接受。她说,母子已在江苏生活将近一年,安定了下来。广州和江苏两地相隔两千多公里,要她每月带着孩子往返折腾,无论是时间、精力还是路费,都无法承担,对小孩子的生活影响也很不好。

她说,前夫在她怀孕期间,从未体贴关怀过她。孩子出生后,前夫也时常不着家,是她和娘家一手操持孩子的生活花费。离婚前,前夫对孩子几乎不闻不问,离婚后只有一次去过江苏看孩子。

小丽提出,除了平时的定期探视,阿峰可以在儿子寒暑假期间集中一段时间,在她的住所进行探视。不过,阿峰认为,广州可以给儿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希望法院维持原判。中院二审认同前妻的部分说法,认为原判严重忽视了小丽的权益,并在近日作出改判:阿峰可在每季度的第一周周末,到前妻处接走儿子进行探视。考虑到两地相隔较远,法院还允许阿峰在寒暑假期,可接走孩子七天进行集中探视。

法官说法

单亲妈妈有权选择生活不能以探视权进行限制

二审为何会作出改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黄文劲说,儿子既然随母亲生活,自然应该跟着母亲迁徙。事实上,孩子已经在江苏入读幼儿园,如果安排在广州探视,确实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况且,阿峰如今也不在广州居住,将探视定在广州,忽视了小丽的权益。

那么,是否会有夫妻一方为了阻止另一方探视而刻意迁居外地?黄文劲表示,小丽有选择职业和居住地的自由权利,其选择之优劣对错,并不属于法院评判的范围。如果说,小丽移居江苏必须征得阿峰同意,阿峰不同意就得移交出抚养权,其实是按照阿峰的单方意愿来,是对小丽自由选择的无端限制。中院认为,小丽作为抚养人,在选择未来生活上,显然拥有更大的发言权。

案后感:探视中“奇葩”条件多 建议一切以孩子成长为重

广州离婚率在全国排名居前,法院每年都要接到大量的离婚诉案。黄文劲法官说,在这样的背景下,婚生娃的探视纠纷也越来越多。不少夫妻离婚时反目成仇,阻挠对方探视子女情况已经是见怪不怪。

来自海珠区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在离婚案件中存在未成年子女的前提下,当事人要求法院处理探视权的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2004年对抚养权存在争议案件中主张法院处理的探视权案件占比6%,2009年占比达16%,在2012年猛然飙升到19%。

按照规定,如果一方阻挠看望孩子,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黄法官说,涉及人身类的强制执行非常困难,归根到底还是需要双方配合。

“要求对方要到自己家里看孩子,自己必须在场……”黄法官说父母一方允许探视时,往往会提出这样那样的附加条件。父母离婚后,双方有隔阂戒备,提防对方给孩子灌输所谓的“不良思想”,从而拒绝孩子与对方独处。黄法官感慨,父爱母爱对于孩子的成长都很重要,离异夫妻如果能放下成人的恩怨,在探视问题上“开明”一些,孩子也能更好地感受父母的关爱,更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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