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个孩子不是合法所生,但亲生父亲必须要抚养她!”在与朱莉生父多次就朱莉的抚养费问题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刘翠花作为自己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抚育费每月400元,近期,淮安市清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朱驰从2012年6月份起至朱莉独立生活时止,每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朱莉抚育费400元。此案至此尘埃落定。
原告朱莉诉称:原告系刘翠花与被告的非婚生女。2009年10月,刘翠花与被告分手后,原告一直随同刘翠花生活。而被告朱驰对朱莉不闻不问,刘翠花现无工作,无经济来源,被告却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被告朱驰辩称:原告之母刘翠花与被告系在保险业务中结识,后产生感情发生关系,刘翠花怀孕后,要求被告离婚,被告未予同意,双方协商由被告一次性给付3.8万元。被告认为刘翠花在与原告相处期间曾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原告非己亲生女,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原告法定代理人刘翠花与被告结识,在交往中刘翠花得知被告已有妻室,双方仍产生感情并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保持来往。2008年4月,刘翠花怀孕。后在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剖腹产生下一女,取名朱莉。原告朱莉出生后一直随刘翠花生活至今。其出生后,刘翠花多次就朱莉抚养问题与被告朱驰交涉未果。2012年5月25日原告朱莉的法定代理人刘翠花诉讼来院,要求确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被告否认原告系其亲生,原告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被告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导致原、被告亲子关系无法确认。被告亦未能提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亲子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刘翠花的住院证明上明确记载家庭或联系人为朱驰,朱莉的出生证明上也载明朱莉的父亲为朱驰,朱莉出生前刘翠花与朱驰正保持两性关系,上述证据已相互印证,能充分表明朱驰与朱莉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原告朱莉作为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当被告否认与其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况下,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要完成该项举证,需朱驰协助,提供血样进行鉴定,才能查明待证事实,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虽然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原告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被告亦不能提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朱驰在能够协助朱莉提供本案关键证据即亲子鉴定结论,却拒不协助,妨害了朱莉举证。结合原告方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本院推定对被告不利的事实成立,即原、被告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义务并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间均没有上诉。这起非婚生幼子状告生父给付抚养费一案虽经法院民事判决而画上了句号,但留给人们的是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