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如何保护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

2017-10-23

在当今这个浮躁的社会中女性在家庭角色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越来越受关注,虽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在职场和家庭中的地位已经得到了部分的肯定。但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女性依旧担负着比男性更多的家庭责任。虽说我国2011年4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以“保护女性”这个出发点来编写的,但又有多少女性真的会运用我国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男女平等”是一种憧憬,真要实现可能还要经历一段时期的挣扎。那如今在这个女性角色渐渐崛起的困难阶段该如何保护自己在婚姻的弱势地位是每个女性都非常关注的话题。我们要试着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预备”、“管理”、“救济”。

一、预备阶段:婚前

1)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方式可以保障夫妻之间财产的独立性,对于再婚夫妻或经济地位相差过于悬殊的夫妻中运用的比较多。

但这种方式在适用上有一定的要求和风险。首先,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无约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实行共有制。其次,对产生共同债务的风险难以控制,虽说有了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夫或妻婚后的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但若债权人为善意第三人且不知夫妻之间的约定,那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另一方清偿债务,只是在这种情况另一方有向实际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婚内财产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一下几点: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3、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4、协议的生效、撤销;5、违约责任。

婚内财产协议是把双刃剑,不能盲目适用,毕竟这种协议的人情味太过于淡漠。

2)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一种以过错方因过错而对无过错方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约定,这种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条款的履行是以一方存在协议中列明的过错为前提,而非直接对离婚设置限制条件,因此并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应属有效。

夫妻忠诚协议对过错方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女性或者说弱势的一方愿意为自己的婚姻上一个“保险”。

夫妻忠诚协议的范围很广,可以涉及到婚前财产的转化、婚后财产归属、也可以涉及到离婚后的经济补偿。如果运用的好,无疑对婚姻双方都树立了一个“家规”。

有人反对夫妻忠诚协议,因为认为这种协议强迫了个人的感情发展,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但我想说的是,很多人都故意恶化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本质,只是因为他们不想被束缚,不想为自己的不负责买单。夫妻忠诚协议其实并不限制人的感情发展,只是限制了感情发展的时段,将《婚姻法》中的忠诚义务变成一条具有可操作性、带有惩罚性的条文,而不再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与婚姻自由原则并不冲突,若配偶之间真是感情破裂,大可离婚后再寻找真正适合自己的另一半,这样无论是道德上还法律上都将伤害降到了最低。

3)婚房购买

随着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很多女性都开始担心自己的利益,因此渐渐流行了一句话就是“只要离婚,女方就要净身出户”。但我认为作为当代女性我们无需一味的害怕,认清法条。我们现在就来解读一下《婚姻法解释三》中看似对女方不利的条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这个条款的限制很多,首先,该不动产必须全由一方父母出资,只要我们改变一下出资方式,就可以不适用此条款。其次,产权必须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若将两人名字都加上则也可以规避此条款的约束。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由于我国传统的婚嫁习俗一般都是由男方来支付购置新房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产一人一半,而《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无疑对大多数女性是一个重重的打击。但是,这个条款如果倒过来分析是由女方支付房屋首付款,就会有截然不同的效果,就算不能做到,至少一人一半也是可行的,只要避免首付款都出自一方即可。其次,将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也可以规避该条款。

二、经营阶段:婚中

婚姻是神圣的,夫妻之间应该坦诚相对,若每日都在算计那婚姻也不会幸福,这时候的女性只要好好经营自己的婚姻即可。这个时候妻子不要算计太多但至少要清楚家庭的收支情况,清楚丈夫的资金流向但不要去干涉,了解即可,试着做一个“傻女人”。

了解资金流向的好处在于它可以防患于未然,不至于在离婚时对方恶意偷偷转移财产或离婚后执行不能。在很多传统的家庭中,女性往往在婚姻关系中一般都将重心放在家庭,对丈夫在外拼搏的事过问不多,当面临婚姻破裂时手无缚鸡之力,连家庭财产多少也搞不清楚,最终导致了个人悲剧。

三、救济阶段:离婚

一般离婚可分为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一般不会有什么纠纷,只有诉讼离婚争执不断。

诉讼离婚时,争议点一般集中在一下几方面:

1、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对象只是婚后财产,有很多情况当事人会分不清什么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导致分割结果与想象中的差距太大。若要分割财产,第一步就是分清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确定可分割的范围才能进一步正确争取自己的利益。

2、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

在离婚阶段,双方的对立面已经非常明显,在财产分割的环节就表现的更加淋漓尽致,所以很难避免有时对方会伪造一些夫妻共同债务来减少可供分割的财产份额。但由于伪造的证据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时间性,只要我们抓准这个调查的点,就可以避免被伪造的证据伤害到。其次,有时在婚前形成的债务也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看债务的性质才能进一步定性。

3、婚姻财产中几种特殊财产的分割

存款、房产等一些有形财产是比较常见的财产分割对象,一般争议点比较普遍也较好掌握,但有一些比较个别的类型,当我们遇到时会变得不知所措,我们现在来举几个例子: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人身性比较强,不因婚姻缔结而转移,但是知识产权衍生出的即得利益(财产性)就要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与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际得到报酬,该报酬即为既得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归夫妻共有。

(二)股权

随着私营企业经济的发展,股权作为一种权利财产不同于货币、实物,分割起来非常复杂也很困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由于每个案子的不同,股权的价值、具体分割方式的谈判都要通过具体情况才能分析。

4、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在离婚阶段除了夫妻财产需要分割外,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一般都遵守“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处理。孩子年龄为10岁是一个分水岭,10岁以上的孩子就要考虑孩子自己的选择。孩子的年龄、孩子的性别、父母的各方面条件都是处理抚养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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