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去年8105对夫妻上法庭闹离婚 6成以上由女方起诉,闪婚、外遇、家暴是主因

2017-10-23

案例1:为外遇提离婚,6年来争的却是房子

于女士与丈夫李先生2005年结婚,2006年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生活本该平静幸福。不想,三口之家的幸福生活被李先生工作调动而打断。2008年,李先生被单位派驻外地办事处,外派工作期间,李先生与当地一名女子发生关系并同居。发现丈夫出轨后,于女士伤心不已,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都因房产分割矛盾达不成离婚协议。

法庭上,于女士认为,丈夫李先生出轨在先,应净身出户,夫妻房产应归她与孩子所有。但李先生却认为,买房钱主要是他挣的,房贷也是他在还,不愿将房子全部给妻子。为了搜集丈夫李先生出轨过错的证据,为自己与孩子争取更多的财产利益,于女士掏钱请了私家侦探跟踪丈夫。于女士法庭上称,为了争得属于自己和孩子的房产,她在这场夫妻离婚大战中耗尽了6年宝贵年华,已经精疲力尽,对丈夫彻底没了感情。

最终,夫妻在法院的调解下,夫妻达成离婚协议,于女士一次性支付十余万元给丈夫李先生,李先生放弃对房产的分割要求。

案例2:丈夫瞒妻与妈串通 把名下房产转走

张女士和马先生已经结婚十多年了。因为矛盾太深,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对一套夫妻房产进行保全。但法官到房产局办理保全时,发现房子并没有在夫妻双方名下,而是在马先生的母亲名下,自然没能保全成功。

张女士质疑,她在这套房子里住了10年,房子也是10年前自己和丈夫一起挣钱买的,当时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怎么现在变成了婆婆的?为了争得属于自己的房产,张女士只能放下离婚官司,先将丈夫与婆婆告上法庭。法院调查后发现,张女士与马先生结婚之后,的确在原房屋的基础上又加盖了部分房间。也就是,马先生家的老房子全部拆迁时,所获得的补偿既包括马先生的个人财产,还含有张女士的一部分财产权益。现在,马先生也无法证明,2003年以夫妻名义买房子用的15万元,仅来源于其个人财产。虽然该房屋在初次办理权属登记时仅登记在马先生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是马先生的个人财产,妻子应享有部分财产权利。法院判定,2012年,马先生与其母亲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了房产,不是真实买卖,合同无效。

拿着这份判决书,去年年底,张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承办法官征得双方同意,进行了调解。在财产分割上,马先生同意支付给妻子15万元,张女士与争议房产再无关系。

三个焦点问题

8105件夫妻离婚案,丈夫和妻子谁提得多?

法官:女性是诉讼主体。

南京中院少年家事法庭庭长周侃表示,南京法院去年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数量小幅增长。201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0823件,同比增长5.6%。其中受理离婚纠纷8105件,同比增长6.6%,占全年婚姻家庭及继承案件总数的74.9%,在家事案件中占据了绝对多数。根据统计,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中,女性占62.44%,男性占37.56%。周侃庭长表示,这也可以看到现代女性的独立意识增强,婚姻观念也不同于传统“从一而终”的思想,对于婚姻生活质量有较高的要求。

离婚夫妻上法庭都争些什么?

法官:绝大多数在争房子。

对于8105起离婚案中夫妻争议的内容,周侃庭长表示,近年来,南京离婚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比较集中,房产一直是离婚夫妻主要诉争标的。而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涉及房产分割的占财产争议总数的91.7%,占据了绝大多数情况。此外,根据案件统计,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有婚前财产约定的仅占4.7%,这一财产约定形式在我国仍较少使用。

离婚的原因都有哪些?

法官:闪婚闪离、外遇、家暴列前三。

周侃庭长介绍:“造成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当事人在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为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就是现在‘闪婚闪离的现象,在我们的离婚案件中,婚龄在一年以内的不在少数;二是外遇、家庭暴力等仍是破坏婚姻关系的主要杀手;三是夫妻一方缺乏家庭责任感,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诱发离婚;四是因婆媳、翁婿等家庭关系不和诱发离婚等。

妇联专家谈婚姻相处之道

世间事,一帆风顺的微乎其微,婚姻也是如此。南京市妇联婚姻专家表示,同甘共苦的思想,是婚姻生活必要的精神准备。

对于外界原因造成的困境,夫妻要这样相处:

1、切记夫妻是一个婚姻整体,两个人的力量总比一个人大;

2、允许对方的沮丧与失意,情绪化也是一种需求;

3、相互支持,在困境中感受彼此的爱意与关怀;

4、在困境中共同成长,挖掘自我内在的潜力,相互扶持共渡难关。

对于夫妻俩内部原因造成的困境,要这样相处:

1、不要试图过度介入对方的情绪状态,也许对方只是要在自己的情绪里获得感受与成长;

2、如果是对方因为现实原因造成的心境不良,不要试图打扰对方自我修复的时间,安静的陪伴也许是最好的选择;

3、了解彼此习惯的沟通方式,避免不良的沟通方式,最好选择双方都乐意接受的方式,在探索与改进中形成良好沟通关系;

4、做彼此情绪上的支持者,帮助对方表达情绪,倾听对方内心的声音,对予对方自我成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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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家事案件同比增九成

三名未婚妈妈  产子后杀婴

昨日,记者从南京中院少年家事法庭获悉,2014年,南京市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各类案件771件,同比增长94.2%。全市基层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各类案件5297件,同比增长31.6%。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多发,甚至出现了多起杀害婴儿犯罪。

昨日,南京中院少年家事法庭庭长周侃采访中表示,少年家事法庭受理的案件中,以严重暴力手段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去年,南京中院少年家事法庭审理了两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以严重暴力手段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其中,蔡士林故意伤害罪一案为被告人因与受害人母亲的恋爱纠葛,通过泼硫酸的方式伤害被害人,造成年仅十周岁的被害儿童面部多处重伤、二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蔡士林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一起为郑东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郑东因教育女儿方式不当,采用严重暴力方式持续殴打未成年女儿,造成女儿死亡的严重后果。郑东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此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应依法严惩。

此外,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多发,占二审刑事案件五成以上。2014年全市基层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审结性侵未成年人案件35起,其中强奸罪23起,猥亵儿童罪12起。应引起注意的是,23起强奸罪案件中,被害人为14周岁以下幼女的有11起,占强奸罪总数的47.8%。2014年,南京市中院审结的二审刑事案件中,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占二审刑事案件总数的53.3%。

令人关注的是,还出现了多起杀害婴儿犯罪。周庭长表示,去年,南京中院少年家事庭一审审理三起杀害婴儿的犯罪案件,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均为年轻女性,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基本的性保护意识及生育等常识,未婚产子,出于恐惧心理,担心被他人发现,以高空抛掷、纸巾塞其口鼻等方式杀害初生婴儿。其中一名被告人尚未成年。

2014年南京涉少年案增长94.2%

性侵幼女犯罪多发

中新网南京1月13日电 (记者 申冉)“2014年市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各类案件771件,同比增长94.2%。”今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南京中院)向社会通报了该市去年涉及少年儿童案件的审理情况。少年儿童被卷入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的情况增长幅度接近百分之百,尤其是性侵未成年犯罪的多发,让人们对“祖国的花朵”受伤害的危险感到担忧。

据当天南京中院给出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该市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各类案件771件,同比增长94.2%。其中受理民事案件583件(涉少民事案件131件,家事案件452件);涉少刑事案件20件(一审案件5件,二审案件15件);涉少行政案件1件;涉少减刑假释案件167件。2014年市法院少年家事庭审结案件736件。

据该院少年庭庭长周侃介绍:在涉少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以侵犯财物类为主,并未出现重大恶性案件;同时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也普遍偏低,大多数为初中文化,多为社会闲散人员。

对于这些未成年犯的判处,南京中院非监禁刑适用率为41%。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重在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对犯罪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犯判处非监禁刑,通过社区矫正开展帮教,有利于这部分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尽快重返社会。

相反的,未成年人成为受害者的则出现了一批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让人比较担忧。其中包括今年南京中院审理的两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以严重暴力手段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蔡士林故意伤害罪一案为被告人因与受害人母亲的恋爱纠葛,通过泼硫酸的方式伤害被害人,造成年仅十周岁的被害儿童面部多处重伤、二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蔡士林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东故意伤害罪一案为被告人郑东因教育女儿方式不当,采用严重暴力方式持续殴打未成年女儿,造成女儿死亡的严重后果。郑东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这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该院则基本遵循依法严惩的原则。

除此之外,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2014年南京市共审结案件35起,其中强奸罪23起,猥亵儿童罪12起。应引起注意的是,23起强奸罪案件中,被害人为14周岁以下幼女的有11起,占强奸罪总数的47.8%。在2014年南京市法院审结的二审刑事案件中,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占二审刑事案件总数的53.3%。

最让人感到难过的是,南京中院今年还一审审理了三起杀害婴儿的犯罪案件,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均为年轻女性,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基本的性保护意识及生育等常识,未婚产子,出于恐惧心理,担心被他人发现,以高空抛掷、纸巾塞其口鼻等方式杀害初生婴儿。其中一名被告人尚未成年。

对于频繁发生的少年儿童受伤害案件,南京中院宣传处处长赵兴武介绍,该院创立了获得最高院肯定的家事审判十项工作机制,通过家庭暴力预防惩治制度、未成年人利益表达制度(包括诉讼监护人制度和家庭关护员制度)、向弱者倾斜的举证分配制度等,尽最大可能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儿童。

而在2013发生的、震惊海内外的南京乐燕饿死女童案,据周侃介绍,“在该案审理结束之后,南京中院就一直积极推动和参与未成年人监护权制度完善的立法工作。我们会同团委、民政等部门调研、论证未成年人监护权具体制度框架,在我们的推动下,《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现已纳入了南京市立法库。这个条例的立法程序很快就会有结果,届时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未婚妈妈厕所对女婴下狠手获刑4年6个月

摘要:未成年人监护权将是今年工作的重点,监护人侵犯未成年孩子权益,情节严重或将被剥夺监护权。

现代快报网1月12日南京电(记者 李绍富)一个19岁的未婚女子,怀孕后男友不再跟她联系,而她也不敢告诉父母,最终在外出培训时,在单位厕所内产子。而令人痛心的是,未婚先育的妈妈杨某,却在自己的女儿还未睁开眼前,就对她下了狠手。最终,杨某因故意杀人罪,获刑4年6个月。昨日,南京中院召开未成年人及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公布了2014年南京未成年人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同时法院和妇联均明确表示,未成年人监护权将是今年工作的重点,监护人侵犯未成年孩子权益,情节严重或将被剥夺监护权。

性侵未成年犯罪多发

据南京中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周侃介绍,2014年南京中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各类案件771件,同比增长94.2%。南京基层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各类案件5297件,同比增长31.6%。

从已经审结的案件可以看出,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出现了以下一些特点。以严重暴力手段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南京中院审理的蔡士林泼硫酸伤害小孩,以及郑东打死上中学女儿两个,影响就特别恶劣。

需要警惕的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多发。去年南京基层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审结性侵未成年人案件34起,其中强奸罪23起,猥亵儿童罪12起。在23起强奸罪案中,被害人为14周岁以下幼女的有11起,占强奸罪总数的47.8%。

在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方面,还出现多起杀害婴儿犯罪。去年南京中院就审理了3起类似案例,罪犯均为孩子的亲生母亲,都是未婚产子导致的悲剧。

监护人伤害未成年孩子 监护权或将被剥夺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南京中院和市妇联均称,性侵儿童、暴力致儿童死亡等伤害儿童的案件在南京发生,让人感叹。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监护人有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等行为的,监护权将面临被剥夺。

为了在未成年人监护权方面做好保护,去年,南京法院已经和民政、妇联、团委等部门多次协调、沟通,对于该意见在南京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部署,并确定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是法院今年工作的重点。也就是说,从今年2015年1月1日开始,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只要存在相关规定的情形,监护权或将被剥夺。

同时,南京中院建议,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制教育。父母在教育子女时,应摒弃传统棍棒教育”的理念,学习科学的管教子女知识,了解子女在不同成长阶段的身心发展特点,加强与子女的交流沟通,促进与子女的良性互动。

以辅导功课为名 他跟初二女生发生“关系”获刑9年

2013年7月初,43岁的南京人赵某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发现了一个性别显示为女性,年龄显示为13岁的人。搜索结果还显示,此人距离他300米。

“我本来是想了解一下她们这个年龄段小孩的心理,因为我女儿跟她差不多年纪”,落网后,赵某这样供述他加受害人为QQ好友的最初动机。赵某说,加了好友后,他就问对方是不是学生,对方称是附近某中学的学生。之后的聊天中,赵某了解女孩对物理比较头疼,就以帮女孩辅导物理为名,把她喊到家里。

“她说姓刘,看上去13、14岁的样子,之后我开始给她辅导功课,我问过她,她说她是学生,刚上初二。”从2013年8月下旬某日开始约半个月的时间里,赵某三次在住处与刘某发生性关系。

后来,刘某的母亲发现女儿不对劲,她偷偷查看了女儿的QQ聊天记录,发现跟赵某聊天内容不正常,便将女儿叫到跟前反复询问,这才得知两人发生了性关系。真相暴露后,刘某的母亲带着她去派出所报了警。

后来,赵某被抓。虽然从QQ记录上可以看出,刘某是自愿跟他发生性关系的。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与刘某交往中,有充分的条件和能力认识到刘某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但他却未对刘某的年龄谨慎核实,放任自己的行为,犯了强奸罪。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厕所产子后 未婚妈妈下了狠手获刑

没有名字的她,在南京郊区一家食品公司的厕所内来到人世。后来,她啼哭了两声,嘴就被人用卫生纸堵上,脖子也被人掐住,直到没了生命气息,才被人连夜扔在了冰冷的围墙边。而令人痛心的是,对她下狠手的不是别人,而是她的亲生母亲。这是一年多前,发生在南京江宁谷里的一起悲剧,不久前,女婴的母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4年6个月有期徒刑。

导致这场令人痛心悲剧的是来自陕西的杨某,今年还未满20周岁。杨某本来是陕西一家火锅店的服务员。2013年11月4日,她被老板派到南京江宁区谷里街道润谷路8号一家食品厂接受培训。

当时还未满19岁的她,未婚先孕。不过,她将自己怀孕的事告诉麻某后,麻某就再也没联系她了。

2013年11月12日晚上11点多,杨某感觉腹部阵阵疼痛难忍,频繁上厕所。后来,在宿舍厕所内产下一女婴。女婴产下后不久,便开始张嘴哭啼。杨某担心被人发现,竟然对自己刚生下的女儿下了狠手,她一手摁住女儿的颈部,一手用卫生纸堵住她的嘴。

可怜的小家伙,面对母亲的大手,根本无任何反抗的力量,很快就没了气息,不再动弹,她甚至连眼睛都还没来得及睁开。后来,杨某趁同事都熟睡时,在确认自己刚生下的女儿已经死亡后,她悄悄出了宿舍,将可怜的小家伙丢弃在了公司的围墙旁边后,又回到宿舍睡觉。

因生产后发生大出血,躺在床上疼痛难忍的杨某,后来被同事发现,并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当她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公司的保洁员当天中午在围墙边发现了早已死亡的女婴,并报了警。事已至此,杨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拘。

不久前,南京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定杨某故意杀害亲生女婴,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伦理,更触犯了刑法,依法应受到法律惩处。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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