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分割公司股权,首先需要确定配偶一方是否为公司股东。对于离婚配偶的股东身份调查,为大家介绍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查询方式:
1、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查询,有两种途径:
(1)查询工商档案。
工商信息分为两种,一种为机读信息,另一种为公司的内档。机读信息反映的是公司最新的基本信息,比如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股东组成等。但为了获取股东身份更详细的信息,律师可以通过调取公司内档进行清晰的了解。公司的内档包括公司成立时向工商局报备的材料。就认定股东身份而言,通过翻阅公司内档可以清晰地了解当事人何时取得的股东身份以及对应的出资额、持股比例的变化,而且还可以从报备的银行征询信息了解到股东增资所用的银行账号等关键信息。
目前上海地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股权分割的,对于公司股权价值,每年公司向工商部门申报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需要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才能调取,其中详细记载了企业每年经营状况,法院很多判例以此作为股权价值认定证据使用。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改后,“公司强制年检制度”变成“公司自选年检制度”,即自2014年后此部分年检资料将不一定存在,需要当事人和律师关注,但此前企业年检资料仍可以由律师持《调查令》调取。
(2)网络查询。
网络查询最大好处是,可以通过配偶名字、疑似配偶名下公司股权、或者根本就不知道配偶名下有无公司情况下,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功能进行排查。通过大量网络关联信息梳理,缩小范围获知初步信息后,再由律师进行更详细的调查。此种方法曾在多起民事案件中作为初期排查使用,效果甚佳。
当然,网络查询与直接去工商部门调档相比,所能获得的信息量是有很大差距的。网络查询所能得到的信息量很有限,尤其是关于具体股东组成的信息很不完整。但如果要了解一家公司的成立时间和注册资本以及公司性质等简单基本内容,网络查询可以满足。目前网络调查的两个官方网站:
a. 新开通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一般个人和律师均可以通过此网站调查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信息、抽查检查信息、企业年报、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司法股权冻结信息、司法股权变更信息。
b. 原来沿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址:http://www.sgs.gov.cn/shaic/,仍然可以继续查询。一般可以调查:企业基本信息、工商年检信息,基本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企业状态、公司类型、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受理机关、经营范围。
相比较而言,在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好一些。为确保结果的最优化,当事人可以对照看一下两家网站得到的信息,更加全面了解企业股东真实登记情况和实际经营状况。
2、配偶在境内上市公司股东身份的确定:
上市公司有向公众披露公司详细信息的义务,且其所披露的信息基本都可以在证劵交易所的网站上免费查阅。因此,要了解离婚双方当事人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完全可以通过线上可以免费查询。目前国内分为“上海证劵交易所,网址:http://www.sse.com.cn/”和“深圳证劵交易所,网址:http://www.szse.cn/”两个网站,披露了境内上市公司公告信息。
具体来说,以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例,查询的方法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的步骤:
(1)打开上交所的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
(2)搜索公司披露的公告;
在上交所的网站首页左上角有“查公告”一栏,输入股票代码或公司简称。点击查询,会跳出最新披露的信息。
(3)筛选公司披露的公告。
因为公司最新披露的公告比较多,我们可以根据获知的配偶股东信息,一般选择“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这一类型,然后查阅“招股说明书”,其中会有关于公司股东的信息。
3、配偶在诉讼期间股东身份变化的确定:
诉讼期间,配偶一方基于公司经营的需要,股东的持股比例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这给当事者隐匿、转移公司股份提供了一个合法的理由。针对这些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证据来应对公司股份隐匿、转移:
(1)在工商信息查询平台上,输入配偶姓名,查询是否有以其名义作为法人代表的公司;
(2)在门户搜索网站,输入配偶姓名,查询是否有以其名义为股东的公司宣传信息,之后根据该公司的名称查询工商登记档案,以核查配偶的股份情况;
(3)对于配偶所处的公司,查询工商登记档案,根据该公司的章程核查配偶有没有股份及股份的比例;
(4)在离婚争议期间,发现配偶可能恶意转移公司股份的,可以申请法院对于股权进行冻结,在诉讼期间不允许股权的转让交易,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经查实已经转移的,查实股份受让对象及转让金额,以明显低价转让公司股份的,可要求赔偿。是否低价可参照公司当年及近几年的公司年度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反映。必要时,申请法院司法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