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院认定隐名股东的司法实践

2017-11-23

1、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隐名股东,是指虽未被公司章程等文件记载为公司股东,但实际出资的人。事实上,隐名股东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学界和民间一个通俗形象的说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隐名股东”一词。2011216日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中,将其称为“实际出资人”,并且一定程度认可了隐名投资协议的合法性。在实践中,涉及隐名股东的纠纷很多,但很多都要以判断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为基础。

2、隐名股东纠纷

   案例   隐名股东显名化

   2003年,秦某以程某名义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A有限公司。程某出具一份收条,载明秦某投资款50万元。后,程某多次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秦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并要求A有限公司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处理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问题时,涉及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程某出具的收条和证明,已经确认秦某的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上海A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也认可秦某的股东身份。因此,程某认为其与原告系借款法律关系的抗辩不能成立。

3、隐名股东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案例   丈夫系隐名股东,妻子诉求分割

   隐名股东张某与显名股东李某私下签署代持协议,由张某出资投资A公司,持有80%的股权。但是由李某名义上持有该部分股权。后来,张某与妻子离婚时,妻子发现了端倪,得知张某实际出资的事实,请求分割张某名下的投资款项。

   该案认定的难点问题是如何确认男方张某为公司的实际股东。通常来说,证明张某对公司确实进行了出资是关键,是否享受过A公司的分红以及是否行使过股东权利也是待证明的事实。但实践中,很难知晓男方出资款项的具体去向。另外,名义股东李某与张某关系密切,易串通一气,也会增添案件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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