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院认定虚拟股东的司法实践

2017-11-23

1、虚拟股东的法律规定

   虚拟股东,是指以现实社会中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已死亡的人或虚构的人在工商局出资登记为公司股东。因该股东实际不存在,因此,我们称其为虚拟股东。虚拟股东会涉及到公司设立瑕疵和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设立虚拟股东的主要目的为:逃避公司债务、方便欺诈等。除此外,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对于公司股东登记审查流于形式也是造成产生虚拟股东的原因之一。

目前,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未对虚拟股东作出规定。因此,虚拟股东的资格在实践中存有争议。

2、虚拟股东资格的确认

   工商登记是国家对外的一种公示行为,具有较强的公示效力,外界就是依据该公示行为来判断公司股东的资格。从工商登记的规定来看,我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股东实名制,股东的姓名应当以其提交的真实身份作为主要凭证。虚拟股东是以现实中并不存在的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因此,不应当确认虚拟股东有合法的股东资格。

3、因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牵扯出虚拟股东资格纠纷

   案例  丈夫主动爆料公司股东系虚拟股东

   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复公司)的股东是邰武淳和芦朝谊夫妇,各持有49.5%的股权。另外,1%的股权是由王嶙和臧武韶各半持有。但是,为了保证中复公司完全被夫妻两人控制,王嶙和臧武韶系虚构的两名股东。当然,实际生活中确实有王嶙和臧武韶本人存在,但登记时所提交的王嶙和臧武韶身份证复印件却与实际生活中的人物不一致,系夫妇两人通过若干人的身份证复印后涂改再拼凑而形成的。因此,身份证上所显示的王嶙和臧武韶的身份信息和住址都是假的。公司董事是邰武淳和芦朝谊夫妇两人和王嶙,公司监事是臧武韶。

   关于公司股东的真实信息,夫妻二人未对其他人披露。中复公司的运营发展很快,不久便成为北京市最大的手机经销商。可是,邰武淳和芦朝谊两人也应了“可风雨同舟,却不能白首不相离”的令人唏嘘故事,走到了离婚的边缘。为了争夺对公司的控制权,妻子芦朝谊与其母亲王嶙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开除邰武淳的董事长职务,由芦朝谊行使董事长职务。邰武淳岂能善罢甘休,将芦朝谊和中复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公司股东王嶙并非是芦朝谊的母亲,而是公司设立时虚构的人物。

   法院调查后,发现工商登记上王嶙的身份证显示的信息确实并非是芦朝谊的母亲,而是毫无相干的第三人。同样另一股东臧武韶也并非芦朝谊所说的邰武淳的外祖母。

   法院认为,案件的关键点在于王嶙和臧武韶是否是公司的合法股东。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资格可以由工商登记予以表明。但是工商登记上的王嶙和臧武韶是虚拟的人物,其股东身份不能得到认定。芦朝谊以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有错误而上诉的理由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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