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不同类型公司股权的分割实务

2017-11-23

(一)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处理也较为复杂。主要是因为其股权、财务报表等信息并不是公开的。不只如此,有的公司还留有两本账册,一本是专门应付工商局、税务部门等政府机关的,而另一本则可能是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但对于真实的账册,非股东配偶一方却很难获悉。因此,如何确定股权的价值成为了案件的难点。除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时,持有股权的配偶一方为了防止自己的股权被另一方“分割”,而选择与其他股东串通起来私下达成协议,由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股权后,从而排斥另一方成为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认可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所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因此,如果离婚时,男方明明通过他人代持股权,可是,却不承认自己实际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此时股东资格的确认也是案件的疑难点。

   1、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第16条规定: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时耗力,法律问题涉及相对也较为复杂,往往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难以把握,因此,律师作用突显。

(二)夫妻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企业的,应按照有关企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偿还债务及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后,对剩余的财产在夫妻之间按约定或出资比例或者平均进行分割,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如果夫妻双方都希望继续经营企业但却不愿意与另一方一起经营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因双方都丧失了作为企业运营基础的互信,再共同经营也无必要。此时适合分立的,进行企业分立;不适合分立的,根据企业的资产审计和评估情况,按照企业净资产的一半补偿另一方,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因为不涉及到第三人权益,故处理起来相对简单。解释(二)18条规定:

   1、如果一方要企业的经营权,要在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一方补偿另一方。

   2、双方如果都要企业经营权,由双方竞价,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

(三)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应该说,解释(二)第17条规定的基本处理原则是与第16条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四)借用他人名义投资设立的公司股份如何处理?

   实践中,你们夫妻在婚内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时,用的是他家人的名字,而你们夫妻双方在股东名册中均未体现。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提出要求分割股权,则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原因是该股权涉及第三人权益,需要另案提起确权诉讼。等确定该股权系你们的共同财产后,才可要求分割处理。

   如果在他及其家人不认可的情况下,你要法院支持前述的股权为你们共同财产,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组织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

   1)用您们共同财产出资的证据材料,如付款凭证等;

   2)你们与他家人关于该股权权属约定的证明材料,如书面协议、证人证言等;

   3)你们以实际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的证明材料,例如:你们以股东名义签名出席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4)公司受益由你们享有、公司的投资风险实际由你们承担的证据材料,例如:你们领取公司分红或承担亏损的书面文件。

(五)以他人名义注册的公司或企业,离婚时如何认定和处理?

   实践中,有些夫妻在婚内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时,用的是自己家人的名字,而夫妻双方在股东名册中,均未体现。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提出要求分割股权,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原因是该股权涉及第三人权益,依然要另案提起确权诉讼。

(六)如何分割离岸公司的股权?

一般,内地法院不处置家庭海外资产。但香港法院可以处置全球的资产,法院的财产披露过程也有效及全面,故很多女方希望到香港提起离婚诉讼。某案例中,男方将自己名下在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股票赠予给其哥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由于中国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较为遵循“成文法”原则,只处理在立案时登记在夫妻名下的财产,至于已转移的财产,会告知当事人此非同一法律关系,需要另案解决。不论是公司股权、房产都是如此处理。

①管辖问题:最高院认定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有管辖权。

②适用法律问题:《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出台,类似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随之更为顺利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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