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不同公司持股结构的股权分割实务

2017-11-23

公司持股结构不一,离婚时对于股权分割的难度也不一。有的是自然人直接持股,有的则是法人持股,还有存在集体持股的情况。持股结构的不同对股权分割的影响也不同。

1、自然人直接持股

   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共同持股公司的股权。该类持股方式在离婚时分割较为容易。持股配偶的一方持有多少股权,另一方只要均等分割即可。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非股东配偶一方愿意成为公司股东的,则会受制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如果其他股东愿意购买该部分股权的,那么非股东配偶一方可以就该股权转让所获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2、法人持股

   法人持股,一般是由自然人持股某投资公司,再由该投资公司持股目标公司。该类持股方式在离婚时分割较为复杂。持股配偶的一方通过投资公司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通常只能要求分割该投资公司的股权。由于法人的独立性,目标公司的股权并不能分割。如果该投资公司是设立在香港的,那么,在境内提起离婚分割香港公司股权的话,即使判决了也面临无法执行的尴尬境地。因此,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对于那些财产主要在香港的当事人,最好还需要在香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香港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是各自独立的,但对尽忠职守的妻子会给予合理的财产分配。在2008年以前对女方的这种“照顾”仅限于“合理需要原则”,但是在2008年,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审理的一起离婚财产纠纷中,法官明确指出“合理需要原则”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显失公平不再适用。为此,法官们根据英国2001年的一起案例,在处理离婚案的财产分配时应采用“公平原则”,即财产要平均分配给双方,除非一方有更好的理由。

3、集体持股

   集体持股,主要是指工会持股,也是职工持股。职工持股可以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将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实现对接。很多有限责任公司也都借力于职工持股的方式获得了空前发展。

   可是,随着公司A股股改上市计划的推进,职工持股并不被监管部门允许。证监会明确规定,除少数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企业外,上市前持股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一律不准上市。存在工会持股、持股会以及个人代持等现象的公司也一律不准上市,除非上市前予以彻底清理。故而那些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为了上市,也不得不在上市前进行清理,有的公司甚至采取强硬措施将员工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在离婚案件中,曾经持有股权的职工离婚时,非持股一方的配偶可能会以当时股权转让价格过低为由而提起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讼。

第六节  夫妻协商一致将共同股权转至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股权分割实务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夫妻共同股权处理办法:夫妻离婚时把股权当作房产或存款来处理,双方决定将这部分财产划转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其子女成年以前,该股权交给夫妻一方托管,由其父或母代行股东权利。此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对该股权的划转,除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应当征得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其次,未成年人当股东是否合法。《公司法》没有对股东的行为能力作明确要求,不过笔者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当股东并不违法。《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既然可以继承,应该也可以赠予。对于《公司法》中提到的合法继承人,并未规定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可以受让股份。

   另外,实践中已有众多的未成年人股东存在并获得了认可,像沸沸扬扬的北京银行娃娃股东事件,上海法院首次判决娃娃股东持股合法,重庆市工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明确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看来,未成年人股东的合法地位从法律上已经得到了确认。

   因此,夫妻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至未成年人名下只要尊重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未成年子女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吗?

   张总老来得子,五十多岁的时候才生育了一个儿子。对于这个“迟来的爱子”,张总疼爱有加。最近,张总准备开办一家公司,为了避免自己百年之后的“遗产税”问题,张总想把孩子列为股东。可是材料交到工商局,却被挡了回来。工商局说因为孩子不是成年人,因此,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为了完成让子女成为股东的宿愿,张总找来了自己的律师,向律师求教未成年子女是否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律师解析:

   张总新设有限公司,想让未成年子女成为发起人,必须了解关于公司发起人的条件和资格。

   公司发起人,是指参与公司设立活动、认缴出资,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虽然现行《公司法》对发起人是否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无明确规定,但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的性质来说,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张总想让未成年的子女成为发起人,在实践操作中恐怕难以通过。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虽然学术界多数意见认为未成年子女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但这一情况正在被新的规定打破。

   20076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的文件中就明确指出,“《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200710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首起“娃娃股东”持股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两名只有5岁和6岁的孩子被法院判决成为享有温州一家房地产公司7%股权的股东。

   无有独偶,2009212日,湖南省工商局下发了《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未成年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继承、接受赠予成为公司股东。”

   本案中,张总想让子女成为发起人股东的做法遇到困难,其实他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增资发股等形式,使未成年子女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遗产税是对继承遗产所征收的,以遗产取得人为纳税义务人的一种税。在西方国家,遗产税被称为“罗宾汉税”,即只对极少数富人征收,赋有“劫富济贫”的作用。在我国,国务院曾在2000年成立《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在2005年就明确搁置了。至少到目前为止,尚无开征遗产税的确切消息。因此,张总关于开征遗产税的担忧,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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