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实务中急需研究的对象
企业投资形式多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不同的企业形式,其投资人之间的联系方式及紧密程度不同,有限公司兼有封闭性、人合性、资合性的特点,而合伙企业比有限公司具有更强的人合性,股份公司比有限公司具有更强的资合性,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具有很强的公开性,因此,为兼顾各方利益,不同的企业投资权益分割的程序当然会有所区别。有限公司是介于合伙企业与股份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股权分割最为特殊,并且在实践中数量众多,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因此,本篇将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研究的出发点和重点,针对股权的特殊性、实践中的难点以及现有立法的不足,提出立法和实践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的具体建议,并由此展开讨论另外几种企业投资权益的分割。
(二)笔者分析的角度
1. 本书只探讨程序问题,研究前提为:该企业投资权益已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不涉及股权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体上的认定问题。
2. 本书探讨的是夫妻一方名义下的企业投资权益分割问题,双方名义下的企业投资权益的分割不在讨论范围内。
3. 程序正义意味着对夫妻双方、所涉及的企业、企业相关权利人(尤其是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都公平对待,尽量平衡各方利益。程序正义要求在程序设计上给予当事人尽可能多且可行的救济途径。因此,本书讨论中在价值判断上将尽量兼顾各方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