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笔者建议: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中,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一方名义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1. 就股权分割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即非股东方主张直接以转让方式分割股权而股东方主张以折价方式分割股权,无论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法院只能折价分割,而不能强行直接分割股权;
2. 双方一致同意以折价方式分割股权,但就股权价值达不成一致的,应首先由双方各自举证证明股权价值,法院如充分运用推定等证据规则仍不能确定的,法院可再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企业净资产数额确定股权市场价值后,再依法判决分割。
企业投资权益有多种存在形式,每一种形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受专门的法律规范,分割时应充分协调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与各企业法的关系,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企业投资权益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和程序。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由于有限公司的特殊性在实践中问题最多,因此,笔者重点探讨了可能出现的难点,而对于其他形式的企业投资权益,只做了简单论述,对某些程序性问题,例如,离婚争议和财产争议是否可以分案审判、分案审判所带来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投资性权益价值的保全等可以参照有限公司股权分割的处理。但是投资性权益问题极为复杂,实践中问题也较多,笔者不能面面俱到,而且论述到的问题,有的解决思路也尚不成熟,还请各位法律专业人士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