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离婚案件中审计的一般流程

2017-11-23

离婚案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属于财务审计,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上海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工作规则(施行)》(以下简称“规则”)为上海地区法院的财务审计提供了依据。根据该《规则》,司法审计的流程主要包括:

   1、提出委托司法审计和评估申请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意义上证据类型,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提出,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获取,因此司法审计既可以由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审理案件的法院依职权提出。

   2、确定鉴定机构

   根据《规则》的规定,确定鉴定机构的方式有如下两种:

   1)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并经法院审查许可的,相关审判庭应当告知其有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在法院司法委托鉴定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协商选择事项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和被选择的机构共同签订协议书,在一周内提交相关审判庭。相关审判庭审查确定后转立案庭移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与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虽然《规则》规定了案件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但是在笔者所处理的案件中,很少是由这种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的。一方面是因为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彼此情绪较大,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方面法院审判庭为了节省办案时间和精力,很少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的权利。

   2)随机方式确定

   随机方式是在案件当事人不要求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及逾期未提交协议书的情况下才适用的方式。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需要委托财务审计的,由审判庭提出,转本院立案庭通过电脑系统移送到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定期、公开通过随机方式(电脑配对)确定鉴定机构并办理委托手续。

   现在,上海高院人民法院确定的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共有9家,分别为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上海申洲大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和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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