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审计的费用和时间

2017-11-23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以下简称“约定”),对审计的费用标准和工作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费用标准和工作时限的原则性规定

   1)司法鉴定的收费应当低于社会委托鉴定的平均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为: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司法实践中实际收费水准;高级法院建立司法机构名册时提出的要求和各机构参选所作承诺。

  当事人属法律援助对象的,应当参照适用诉讼收费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酌情减、免、缓收费。

  2)司法鉴定的工作时限可略高于社会委托鉴定的工作时限。

  高级法院通过电脑随机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的日期为鉴定工作的开始时间。

  鉴定过程中,如发现复杂、疑难情况需延长鉴定时限的,应及时向相关法院说明情况,提出适当延长时限的申请,经相关法院确认后报高级法院办理延长手续;如出现特殊情况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应及时向相关法院说明情况,由相关法院决定该项目的中止或终止,报高级法院办理手续。

  (3)凡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的,相关法院的审判庭、执行庭按本规定确定的标准向申请人预收费用。法院依职权决定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法院应当垫付费用,并在裁判文书中确定鉴定费用承担人。

  (4)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需去异地出差的,原则上可按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另行收取相关差旅费用,包括交通、住宿和伙食补贴。

   2、离婚案件中费用标准和工作时限

离婚案件作为专项财务审计的工作范围,其费用标准和工作时限如下:

专项财务审计收费(差额定率累进)

综合财务审计量(万元)

费率(%以下)

完成时限

10以下

8

20

10-50

7

25

50-100

5

30

100-200

3

200-500

1.6

500-1000

0.7

1000-2000

0.3

2000-5000

0.12

5000以上

0.05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1)审计费用的计算方法是差额定率累进,就是按照审计量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总额,各档收费累进之和为收费总额。各金额区间乘相应费率后之总和为所应计的费用。并不是直接按照审计量的大小乘以相对应的费用。比如综合财务审计量是1500万,则收费金额:

   10×8%+50-10)×7%+100-50)×5%+200-100)×3%+500-200)×1.6%+1000-500)×0.7%+1500-1000)×0.3%=18.9

   2)综合财务审计量按照最近一个年度资产负债表资产的总额与所需审计会计期间各个年度利润表收入总额的和确定。因此若要确定综合财务审计量必须要有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需要审计期间的利润表。

   3)审计费用是申请人预交的,在判决时,法院会根据离婚案件当事人获得财产的比例对审计费用进行分摊,一般而言,离婚案件中都是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该笔费用。

   在离婚案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股权折价款的时候,确定股权的价值尤为重要。若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只能委托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定。根据上海高院公布的费用标准,综合财务审计量是1500万的要收取18.9万的审计费用,可见审计费用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笔不小的费用,因此在离婚案件中,最好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股权的价值。

   综上所述,股权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也已经渗透到《婚姻法》等相关亲属关系法律中,成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越来越重要的财富类型。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复杂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仍然有很多难以突破的难题。如,有人认为当《婚姻法》与《公司法》相互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中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而无视非股东配偶应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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