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一直是一个离婚案件司法难点。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质,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公司股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确保公司保持“人合性”和“资合性”的情况下,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直接分割股权给配偶成为公司股东的法律依据。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中,配偶相对方考虑公司本身的实际控制权以及所属行业不熟知而选择“获得股权对应折价款补偿”方式来解决。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股权婚后获益部分”和“婚后股权本金和收益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哪种方式,要么是双方各自获得部分股权,要么是一方拿股权另一方拿补偿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处理涉及到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不同案件不同法院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我们对近几年上海法院关于离婚股权分割司法判例中共收集了122个判决书,其中离婚纠纷占68.03%,离婚后财产纠纷占31.97%。其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为离婚纠纷中法院判决“暂不、另行处理股权”的案件,案件数量为50件,占所有离婚股权分割案件的40.98%,且其中因“涉及第三方利益”而不予处理的案件数量多达28件。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支持分割股权诉请的案件为26件,驳回分割股权诉请的案件为13件,分别占所有离婚股权分割案件的21.31%、10.66%。
基于统计数据(详见附件),简单归纳以下几方面内容:
1、对涉及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法院在审判中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1)是否有可分割的股权?
根据上述统计数据显示,在法院判决“暂不、另行处理股权”和“驳回分割股权诉请”的案件中共有6个案件是因不存在可分割的股权而没有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种为“配偶股东身份难以确认”的案件。在一方主张另一方为某公司的隐名股东并要求分割股权,但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由于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会导致无法确认配偶的股东身份,法院也就无法对该部分财产作出处理。另一种为“股权价值可能为负值”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可以确定系争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公司长期处于负资产状态,并不存在可分割的利润。因此,如果一方要求分割相应的股权折价款,法院也无法支持该诉讼请求。
(2)是否涉及到第三人利益?
从以上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在法院判决“暂不、另行处理股权”的案件中占比例最大的情形为“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案件,案件数量多达28件;在法院驳回分割股权诉请中“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案件为3件。可见,如果涉案公司并不是一人公司或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公司,公司股东涉及到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若简单的将股权予以平分或折价,会影响到公司效益以及第三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往往会选择暂不或另行处理该部分财产。
(3)是否可以协商确定股权价值?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两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从这两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中对股权的处理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就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对转让份额、转让价格是否达成一致。
据上述统计资料显示,法院根据夫妻双方协商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的案件为14件,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分割股权价值的案件为9件,占法院支持分割股权案例的38.98%。可见,在目前司法条件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股权分割方案是比较普遍且较为公平的分割方法。如果硬性的将股权判归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可能会对一方造成经济压力,也可能造成其履行不能。
2、协商不成时,法院如何界定股权分割比例和股权补偿款的标准?
(1)如何界定股权分割比例?
从以上统计数据来看,在离婚案件中法院直接判决分割股权的案件共为25件,占整个离婚股权分割案件的42.37%。在这一类情形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分割类型:一、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比例分割;二、双方对分割比例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分割;三、一方自愿放弃股权份额,判决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在具体分割股权比例时,由于系争股权为婚后取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会按一人一半的原则平均分割股权份额。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公司章程中已经对各自的持股比例进行了约定,是否需要按照章程中约定的比例来分割股权份额?
在我们已收集到的案例中有2个案件涉及到这一类问题,即一方要求以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比例分割股权,另一方则要求按各50%的比例来分割。在这种情形下,夫妻双方虽然根据《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持股比例,但并不能以此认定双方对夫妻财产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各自股权归各自所有,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公司股权登记情况与分别财产制并无必然的关联。因此,应根据婚姻法所确定的婚后财产为共有制的规定,确定双方对系争股权各半所有。
(2)如何界定股权补偿款标准?
从股权处理情况分析表中可以看出,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一方要求分割股权折价款时,一般会有以下几种操作方法:
一是,由法院委托第三方司法评估机构进行司法审计,确定股权价值后,来计算股权折价款。在我们收集到的122个判决书中,仅有2个案件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司法审计,并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股权折价款。另外,有5个案件是因当事人没有递交评估申请或费用,法院判决不予处理。可见,由于司法审计需要双方当事人承担较高的鉴定费用且审计时间较长,所以在实践中通过司法审计的结果来确定股权价值的案件在整个离婚股权分割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二是,双方对工商、税务、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数据进行确认的情况下,以此数据为依据来计算股权折价款。在122个案件中,这一类案件占据了7件。在直接持有股权的一方拒不履行配合司法审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报送工商部门的《工商年检报告书》、《税务部门税务申报表》和《银行基本账户流水单》交由审计部分出具审计意见,由法院来酌情确定股权价格。在双方对《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确认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数据进行分割。
三是,在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根据股权转让款来确定股权折价款。在122个案件中,共有15个案件涉及到一方转让股权的情况。对于此部分案件,由于已转让的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会根据股权转让款的数额来确定补偿给另一方的折价款。
四是,一方坚决不同意直接分割股权,又拒不同意进行司法审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证据规则推定股权价值。
以下为具体的计算公式:
方式一:股权补偿款的计算公式:
公司股东权益 ×(一方投资额 ÷ 总的注册资金)÷2 = 一方股权补偿款
方式二:股权补偿款的计算公式:
公司净资产总额× 股权比例 ÷ 2 = 一方股权补偿款
方式三:股权补偿款的计算公式:
(1)股权折价款 = 注册资金×股权比例 ÷ 2
(2)股权收益折价款 = 净利润总额 ×股权比例 ÷ 2
方式四:婚后股权收益补偿款计算方式:
工商部分申报利润总额 ×股权比例 ÷ 2 = 一方婚后股权补偿款(酌定)
方式五:根据国家税务局报税资料确定股权价值为负值
一方股权补偿款 = 零
可见,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公司股权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能像分割其他有形财产一样简单处理,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各类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在分割股权时,要从夫妻平等的角度出发,不能仅以工商登记机关记载的持股比例作为分割标准,要双方均等的共同共有公司股权,并且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优先原则,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判决具体份额,需要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近几年上海法院关于离婚股权分割案件处理情况122个案件的统计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附件:股权处理情况分析表
案件类别 | 上海法院司法案例的具体处理方式 | 案件数量 | 占比 | |||
离婚纠纷 | 直接处理股权 | 直接分割股权 | 19 | 15.57% | ||
分割股权价值 | 按司法评估报告分割 | 1 | 14 | 11.48% | ||
按工商、税务、资产负债表数据分割 | 2 | |||||
按双方协商价格分割 | 4 | |||||
按转让股权对价款分割 | 7 | |||||
暂不、另行处理股权 | 未缴纳评估申请或费用 | 5 | 50 | 40.98% | ||
股权价值可能为负值 | 2 | |||||
配偶股东身份难以确认 | 2 | |||||
涉及第三方利益 | 28 | |||||
其他原因 | 13 |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支持分割股权诉请 | 直接分割股权 | 6 | 4.92% | ||
分割股权价值 | 按司法评估报告分割 | 1 | 20 | 16.39% | ||
按工商、税务、资产负债表数据分割 | 5 | |||||
按双方协商价格分割 | 5 | |||||
按转让股权对价款分割 | 8 | |||||
按证据规则推定股权价值 | 1 | |||||
驳回分割股权诉请 | 股权价值可能为负值 | 1 | 13 | 10.66% | ||
配偶股东身份难以确认 | 1 | |||||
涉及第三方利益 | 3 | |||||
其他原因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