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买房、加名那些事之四:“ 假离婚”与房产分割

2020-06-30

原创 单训平 许多曦 审判研究


在出资、买房、加名那些事系列文章之三《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文中,结合上海法院近三年司法实践,分析了一方婚前房产、另一方婚后加名成为产权人的,离婚时的分割实务。


曾几何时,“楼市一火,离婚潮来袭”。现实生活中,或者为降低税费利息成本、降低首付款比例,或者为获得购房资格、拥有更多房产,部分家庭选择婚姻让步于房子,商量办了一场“假离婚”。


有些家庭“诚信默契”,离婚、买房、复婚、加名,皆大欢喜!


有些家庭“弄假成真”,房真买啦,婚也是真离了。房子怎么分?争执不下!


“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并无真假之分。那么,“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能不能推翻?为购房目的而在“假离婚”以后所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假离婚”的“雷区”、风险何在?


在出资、买房、加名那些事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中,笔者仍将结合上海法院的最新司法实践,分析“假离婚”协议的效力以及“假离婚”所购的房产的分割实务,以飨读者。


类案检索概况


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以“假离婚”为关键词对相关民事判决进行了检索,历年来共9929件(数据截至2020年6月4日),其中案件数量前五位的分别是浙江、广东、江苏、河南、山东。上海位列第六,上海的相关案件数量、比例分别为:597件、6.02%。其中,上海2018年的案件数量为64件、2019年为54件、2020年为10件(不完全统计)。


包含关键词 “假离婚”民事判决案件地域分布


上海包含关键词 “假离婚”民事判决案件历年分布

2018-2020年上海21起样本案例解析


对检索获取的2018-2020年上海法院的128起案件,我们选取其中具有关联性的21起样本案例(案例清单详见附表),需要说明的是,21起样本案例具体指:1 . 争议焦点包含“‘假离婚’所购房产,如何分割”、“‘假离婚协议分割房产,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或者同时包含二者。基本案件事实为男女双方签署“假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可能复婚,也可能未复婚,对“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假离婚”所购房屋产权的归属或分割产生争议。在争议焦点只涉及“‘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的案件中,笔者仅选取“假离婚”协议里包含房产分割的相关案例,以限缩案例范围,使检索结果更具有针对性;2 . 涉及一审、二审、再审、重审、“重复诉讼”的,为一起案例。


一、21个样本案例概况与裁判要旨序号时间、法院案情摘要及裁判要旨


(一)4起样本案例:“假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假离婚”所购房产分割


1、2020.4二中/宝山

离婚2次复婚2次。第一次离婚协议约定:通南路房屋归男方、盛桥一村房屋归女方。第二次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第一次离婚后,男方购买抚远路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法院认可离婚协议效力,认为女方对抚远路房屋存在出资且复婚后参与共同还贷,系双方共同购买;归男方所有,酌定支付女方折价款227万元。(约56.97%)


2、2019.11一中/闵行

未复婚。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婚前所购房1归男方所有,补偿女方150万……。离婚后女方购买房2,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无法证明存在出资,仅支付装修款7.1万。双方确认因购房而假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在民政局签字留存之离婚协议亦不因所谓“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离婚后同居期间购买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归女方所有,酌定支付男方装修添附6万元。


3、2019.9浦东

复婚。离婚时男方出具保证书:承诺将房1售房款中的260万归女方,此后实际转给女方240万元。离婚后男方购买房2,双方均有出资且女方复婚后参与共同还贷。法院认为保证书有效女方获得的240万元为其个人财产房2按一般共有;归男方所有,对女方的出资及其增值部分、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予以折价补偿。


4、2018.9杨浦

离婚2次复婚2次。第一次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二次离婚协议约定:301室房屋归男方所有。802室购于第一次离婚后第二次结婚前,登记在男方及其父亲两人名下(按份共有,男方99%、男方父亲1%)。法院认为双方对婚姻的态度是随便的,法律上无假离婚,女方主张为买房避税钻法律空子假离婚,事实上仍共同生活、财产混同,于法无据,认为离婚协议有效,802室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归男方所有,对婚后共同还贷的增值予以补偿,女方分得13万元。


(二)7起样本案例:“假离婚”所购房产分割


5、2020.4一中/浦东

未复婚。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清,无纠纷。离婚后男方购买房2,登记在男方名下,房款来源于双方夫妻共同房产1的出售款。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共同财产已分割清并非事实,男方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根据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的第二天即向涉案房屋出售方支付100万元房款的行为,再结合涉案房屋购买后,双方携子共同居住至今,并由女方缴纳水、电、燃气费用等事实,购买系争房屋是双方的共同意思;归男方所有,各半分割,支付女方142.5万元。(50%)


6、2020.3二中/杨浦

未复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男方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有效,离婚时女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论其来源和资金流向是否和男方有关,均应认定为归女方所有,由此认定女方的出资比例为32%;归男方所有,酌定支付女方360万。(约30.25%)


7、2019.4浦东

未复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无共同财产,夫妻无共同债务。离婚前女方和儿子买房,出资款中包含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女方和儿子名下。法院结合离婚协议、男方在离婚后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不主张房产产权,认定男女双方对房屋的归属已经达成合意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男方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女方、儿子的赠与。男方主张离婚以及房屋登记情况是为了规避房产限购政策以及房产税费,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驳回男方要求确认其为房屋共有人的请求。


8、2018.11杨浦

复婚,该案为第4次起诉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确认无财产分割,无纠纷……双方婚后无债务、债权……离婚前男方买爱国路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法院认为眉州路房屋系双方为结婚共同购买,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对眉州路房屋未作分割,离婚后,眉州路房屋出售所得售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爱国路房屋虽在双方离婚期间以男方名义购买,但男方签第一份购房合同时,尚未离婚,部分房款在离婚前已付,女方出售眉州路房屋取得房款后将其中大部分转账给男方用于购买爱国路房屋,男方取得爱国路房屋产权后,双方复婚,女方婚后参与还贷,并在爱国路房屋内居住生活,从签约、付款、入住等均反映是一个连续过程,爱国路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归男方所有,酌定支付女方折价款245万元。(约47.86%)


9、2018.4松江

复婚。离婚后次日,女方和儿子买房,登记在女方和儿子名下。法院认定部分购房款来源于男方及其父母房屋的出售款,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但双方实际并未明确哪些财产、亦未明确分割已经支付定金的系争房屋等财产,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的第二天,即签订本案系争房屋购房合同,双方显然均是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法院结合购房的资金来源、买卖过程,认定属于小夫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父母的出资属于对二人的赠与。


10、2018.4高院/二中/静安

复婚。离婚协议约定:……存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其中伍拾万元归男方,伍拾万元归女方所有,无共同房产……离婚后男方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复婚后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法院认为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简单地以购买时双方是否是夫妻关系来划分,若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该房产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男方多次从女方银行卡取现、女方父亲转给男方70万元,认定双方生活上以及经济上并未分开,购房是双方合意所为;归女方所有,酌定支付男方折价款约311万元。(约50.15%)


11、2018.3金山

复婚。离婚后男方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协议离婚之前已与案外人发生房屋买卖关系并支付部分款项、协议离婚中并未对购房合同债权的处理以及不久双方复婚、共同还贷的事实,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酌定支付女方折价款65万元。(约44.66%)


(三)10起样本案例:“假离婚”协议分割房产


12、2019.12二中

双方2次离婚,再次离婚时约定:儿子大学在读期间,一切费用均由女方承担;4套房产中男方产权份额归女方所有;双方名下的债务均由女方承担。已将2套房变更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一审法院认为,男方认为系假离婚、存在欺诈、离婚协议显失公平,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实际履行了2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二审法院认为,签订协议的双方应当认识到签订协议后果的严肃性,认真慎重地对待自己的行为


13、2019.8闵行

男方称,女方担心男方的女儿来分割财产,双方办理假离婚,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主张女方以假离婚为名骗取其房产,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风险,并不存在假离婚之说,离婚协议非系原告真实意思的依据并不充分


14、2019.7浦东

婚内男方多次出具保证书、书面材料:“保证不背着女方做对不起她的事情,家中财物全部归女方所有”、“假如今后发生酒后无理取闹的事情,就解除婚姻,夫妻名下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离婚时约定“4套房屋(包括昆山市巴城镇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另男方给女方50万”。其他3套房产已经登记在女方名下。法院认为,男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婚姻期间数次书面承诺如离婚则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离婚时亲笔书写了协议书相关内容明确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再次书面明确自愿离婚及财产安排,其意思表示是一贯和连续的


15、2019.5虹口

离婚时约定:离婚后古浪路房屋归男方,剩余贷款男方偿还;女方得20万。女方主张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不公平协议,认为该协议书系男方为瞒小三,并辱骂和诱骗女方所签订,但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能佐证该事实,且在离婚后也配合男方办理了房屋贷款相关变更手续,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


16、2019.3浦东

在原告具有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廉租房目的的情况下,结合离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中的种种举动,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系争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的内容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无效。各半分割系争房产。


17、2018年12月二中/一中

母亲称,自己是张江藿香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购房款由其支付给房产公司,因为已退休,故以儿子名义贷款、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媳妇恶意将媳妇名字加在产证上,双方为骗取单位补贴恶意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归于媳妇,系无权处分且损害其合法权益,该离婚协议无效。儿子同意母亲的再审申请。法院认为,法律上不承认所谓的“假离婚”。不动产归属原则上以登记为准,藿香路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其将黄某在该房屋产证上加名、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归黄某的行为理应合法有效


18、2018.8二中/宝山

离婚协议约定:紫薇路、石泉东路2套房产归男方所有,补偿给女方相当于其中一套房屋价值的现金。离婚后男方出售紫薇路房得房款680万元。男方已经支付给女方570万。女方主张按2套房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还应支付252万。一审法院认为,离婚时签订的有关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的主观状况,并不当然否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效力


19、2018.4奉贤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有效,应履行。男方辩称双方为购房而进行的虚假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未能就其辩称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0、2018.3宝山

原告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购买房屋,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了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称“你也不必懊恼当初和我假离婚的愚蠢决定……”)、被告的报警记录、旅行行程单,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目前原、被告的生活现状。法院认为,离婚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至今,确认双方为规避限购税收和贷款政策而办理虚假离婚登记,合意虚假行为、离婚协议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


21、2018.3长宁

离婚协议约定:华漕新村售房款扣除贷款18万元后,余款139万元归还案外人黄某。黄某后又将137万元转回被告账户。被告在庭前谈话中确认双方为买房而离婚,之后又予以否认,但未就前后意见变更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对其变更后意见不予采信,确认双方系为了买房而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意见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系争的华漕新村购房款重新分割,该房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酌定支付原告50万元。(约39.50%)

     

二、21个样本案例司法观点归纳与分析


1 . 四个样本案例,涉及“假离婚”协议分割房产 + “假离婚”所购房产分割


样本案例中,有四个案例均认为离婚协议/保证书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按约定分割财产。对于“假离婚”所购房产的分割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个案例中,将系争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认为系争房产虽然购于离婚后、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但女方对系争房产存在出资且复婚后参与共同还贷,由此认定系争房产由双方共同购买,判决房产归属男方,女方获得227万元折价款,约56.97%(案例1)。

三个案例中,未认定系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个案例认为属于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对另一方予以补偿(案例4);二个案例按一般共有处理,即根据实际出资情况及其增值给付折价款,对“假离婚、经济混同、生活混同”的辩解不予认可、相关证据不予采信,严格以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案例2、3)。


2 . 七个样本案例,涉及“假离婚”所购房产分割


七个案例中,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笼统,包括但不限于“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无共同房产”、“共同财产已分割清、无纠纷”等。其中,二个案例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按该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例6、7);四个案例因离婚协议未实际处分相应财产或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与实际不符而未按该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例5、8、9、10);一个案例未对离婚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认定(案例11)。

对于“假离婚”所购房产的分割问题,可作如下归纳:

五个案例中,将系争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认为“购买系争房屋是双方的共同意思”、“从签约、付款、入住等均反映是一个连续过程”、“双方生活上以及经济上并未分开,购房是双方合意所为”等,且一个案例中明确认为“不能简单地以购房时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而否定构成夫妻共同财产”(案例5、8、9、10、11)。其中四起案例的当事人在“假离婚”后又复婚,一起未复婚;四个案例中系争房产始终登记在购房一方名下,一个案例中另一方加名,系争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二个案例中,未认定系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个案例认定属于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驳回另一方要求确认属于共有人的诉讼请求(案例7);一个案例以出资比例计算另一方的贡献,按一般共有对房产进行分割(案例6)。


3 . 十个样本案例,涉及“假离婚”协议分割房产


在总计十个案例中,七个案例认为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按约定分割财产(案例12、13、14、15、17、18、19)。三个案例法院认定离婚协议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例16、20、21),认为双方基于种种目的“假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假离婚”、“假离婚”协议法律效力及对所购房产分割的影响分析


一、“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如何看待“假离婚”对身份关系的影响?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离婚无真假之分,当事人认为的“假离婚”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解除。

离婚可分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通常情况下,为购房“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出于简化程序、加快进程之目的,会选择前往民政局登记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1]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2]

如何认识“假离婚”对于财产关系的影响?其中的问题在于,婚姻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留存的离婚协议,是否因“假离婚”而无效、或被撤销?能否不按离婚协议而另行分割共同财产?


二、“假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关于“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撤销的问题,主要应当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


1 . 关系到基于“假离婚”协议已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能够重新分割


如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假离婚”,具体操作模式通常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名下所有房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名下无房,另一方符合限购政策的相关规定后购置新房,完成新房产权登记后,“假离婚”之目的达成。在实践中,“假离婚”协议还可能约定诸如“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夫妻共同财产”、“现有的房产/财产归一方所有,一方给予另一方具体数额的补偿”等财产分割内容。还有的为了进一步“明确”“假离婚”的意思,另外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约束双方的效力。

若“假离婚”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不按“假离婚”协议约定分割相应夫妻共同财产,可重新分割。


2 . 关系到“假离婚”后对所购房产的出资,是否为个人财产出资


如果认为“假离婚”协议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或将影响双方对新购房产的出资性质,即“假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属一方的财产,一方有证据证明是用该等财产出资购房的,该部分出资原则上属于一方的个人出资,继而可能影响“假离婚”所购房产的分割。

实践中,基于“假离婚”的意思表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假离婚”本身与“真离婚”的法律意义并无不同,“假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有效。样本案例中,有十三个案例持此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案例4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假离婚本身并非法律概念,其与所谓的“真离婚”法律意义并无不同,即双方在婚姻机关登记离婚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双方在登记机关签字留存之离婚协议亦不因所谓“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上述法律行为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之风险,如果允许一方在登记后可以以“假离婚”为名而随意变更民政局所留存的离婚协议,将有损于婚姻登记所保护的法律秩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问题进一步认为,一方以双方假离婚为由主张所签协议中财产约定无效,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即便在相关证据中显示另一方承认离婚是为了购房等,亦不能改变离婚登记以及为了离婚之目的所签协议的法律效力


观点二:“假离婚”协议在具备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撤销情形时,可予以变更或撤销。所有样本案例中,未涉及相关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要以“欺诈、胁迫”为由变更、撤销业已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比较困难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再审案件中,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另外达成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一部车辆、现金70万元归男方所有;夫妻共有的公司、店铺的经营权及利润均归女方所有;夫妻共有的另二处房产归婚生子所有。由于女方迟迟不兑现“过一段时间复婚”的承诺,男方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一审法院认为,女方表示会复婚但迟迟不兑现,男方因此放弃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显失公平,离婚协议应予撤销,夫妻共同财产应重新进行分配。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情形,至于是否显示公平的问题,双方存在特定身份关系,协议对财产分割兼顾了家庭各成员的利益,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男方诉请。二审后,男方向黑龙江高院申请再审,黑龙江高院指令哈尔滨中院再审,哈尔滨中院维持二审判决。后,黑龙江高院再审认可一审法院观点,基本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该案历经“四审”,历时六年多,终于“尘埃落定”,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三:“假离婚”协议因双方在签署时,对相关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虚假而无效。样本案例中,有三起案例持此观点。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种民事法律行为又称通谋虚伪的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进行通谋,双方一致对外做出虚假的、非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双方合意造成订立某项法律行为的表面假象,但其真意并非追求有关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产生。[4]该条为《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所吸纳。[5]

除了证明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之情形,主张通谋虚伪行为无效也是推翻“假离婚”协议的途径之一,在实践中存在获得支持的可能。21起样本案例中,有3起案例持此观点。

此外,笔者又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从《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进入,以“假离婚”为关键词,截止2020年6月4日,有15起案例,其中争议焦点涉及“离婚协议是否因意思表示虚假而无效”的有8起,判决认定离婚协议无效的有7起、认定离婚协议有效的仅有1起。如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法院认为离婚登记(婚姻关系解除)有效,离婚协议因意思表示虚假无效,男女双方签署的约定“双方所签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包括房产)分割的条款均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均为无效”、“离婚后必须复婚”的离婚补充协议因违反婚姻自由、公序良俗无效。[6]

思考与小结


一、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

所谓“假离婚”只是民间通俗说法。一旦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婚姻关系即解除,也无权基于“假离婚”而强制要求复婚。


二、为购房“假离婚”而导致“人财两空”的风险,不容小觑

为购房“假离婚”,双方往往将所有房产约定归为一方所有、变更登记至一方名下,另一方似乎在法律意义上“净身出户”。如果双方无法复婚,“净身出户”一方可能人财两空;即使复婚,也可能财空,在离婚时已通过双方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归属对方的财产,即便复婚,也是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除非推翻先前的“假离婚”协议,但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三、无论是否复婚,“假离婚”后所购房产的产权归属也存在争议

法院对“假离婚”意思表示效力的理解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双方提交的证据的充分、完整程度,都将造成不同的裁判结果,很可能与当事人“起初假离婚设计的目的”大相径庭。结合上海近三年案例看:只有少数案件中财产分割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可变更或撤销,并重新分割共同财产;认定离婚后所购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按一般共有分割财产均有可能。

发生争议时,如何证明购房是双方合意、离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购房款的共同支付、经济、生活上存在混同,都需要耐心细致地收集和整理证据、形成相对完整证据链,才有可能说服法庭支持诉请或辩解意见。

四、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须慎重,完成离婚登记的,该离婚协议即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按该协议分割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欲推翻该离婚协议而主张重新分割共同财产,较为困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7]即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可以单独撤回离婚申请;30天“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抉择期”内,双方应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申请。由此,《民法典》施行后,登记离婚最快需要31天,需要双方亲自到民政局两次,第一次为申请离婚登记,第二次为申请发给离婚证,或将对“假离婚”买房带来一定影响。

《民法典》也将对离婚协议生效的具体时间点产生影响。《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民法典》关于离婚30天“冷静期”和30天“抉择期”的规定来看,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若第一次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时就提交离婚协议的,离婚协议以离婚作为生效条件,该离婚协议尚未生效。此后任何一方反悔的,可以在30天的“冷静期”内单独到民政局撤回,在后续30天“抉择期”内拒绝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的,也视为撤回,只有在30天“抉择期”内完成离婚登记的,婚姻关系解除,该离婚协议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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