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亲人去世后,快速办理房产公证继承五步法(附图)

2020-07-03

【原创】:潘熙 张敏仪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谢谢!


【阅读提示】


人有生老病死,亲人过世后,名下的房产如何过户继承,成为很多老百姓的困惑。依据《继承法》,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本文介绍案例是法定继承,在房屋产权人去世后,法定继承人如何完成房屋产权过户?到底是选择自己直接向房地局申请继承过户(简称:自助继承)还是申请继承公证后再向房地局申请继承过户(简称:公证继承),哪个更好?无论自助继承还是公证继承,是选择自己办,还是聘请律师办,哪个更好?孰优孰劣。


笔者最近接受客户委托,用时整整50天,全程办理了一套上海房产公证法定继承过户到客户名下完整手续。借助本文将详细介绍公证继承的详细流程(附图),也结合办理感受,比较阐述“自助继承”和“公证继承”以及“老百姓自己办理”和“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两者的具体流程、所需文件材料、对应经济时间精力成本的区别,供您及律师同行在实际遇到类似问题时决策参考。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笔者最近接到客户咨询:父亲不久前过世,生前在上海留有房产一套,父亲生前未留下遗嘱,父母早年离异,爷爷奶奶先后过世,自己是独生子女,父亲出生在上海,结婚离婚在武汉,去世在北京,如何办理继承将房产转到自己名下?


客户多方询问不清楚如何办理?我们详细向客户介绍了,公证继承需要哪些证件材料?对应材料的开具和受理部门?公证继承和自己办理继承的区别?自行办理和聘请律师办理的区别?


客户权衡办理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精力成本以及办理公证继承获取对应政府档案证明资料的便捷性,最终决定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办理流程】


第一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自助继承(办理周期长、材料搜集难)还是公证继承(办理周期短,相应费用高),因人而异,做好选择;


第二步:通过电话问询上海市各公证处,确定通过浦东公证处办理


经查阅:浦东公证处(网址:http://www.pdnotary.com/)要求


提示:因继承权公证所涉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申请人宜直接前往本处各接待点现场咨询为妥。


一、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最后住所地、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如遗产涉及不动产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均应当到场


如有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权,应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继承权人在境外居住不能到场的,如该人系中国公民,可直接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如该人系外国公民,应到当地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如有继承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够到场的,请事先至本处各接待点咨询办理。


三、办理继承权公证应须携带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被继承人配偶还应提供结婚证,子女应提供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明;2、由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写有具体死亡日期的火化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无法提供的,应由死者的户籍所在地卫生防疫站补开死亡证明(需先到本处各接待点领取相关证明);3、被继承人的注销户籍证明(如继承人中已有人故世的,应提供已故世的继承人注销户籍证明及死亡证明);4、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根据其人事档案记载填写,如被继承人生前无人事档案的,应提供由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户籍证明)或档案中注明父母、配偶、子女情况的相关履历表复印件;5、遗产的权利凭证原件(存折、房产证、股票对帐单、领取保险金通知书等);6、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当提供。
如公证员认为需提供其他材料证明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四、继承权公证费按继承人遗产收益额的阶梯式支付(涉及房产的则按照面积支付),调查费用另外收取


五、办理继承权公证,自本处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翻译、调查及补充证明材料期间不计入在内)办结。


第三步:电话预约公证员,依照要求提交证件资料,提请继承公证


上海市浦东公证处为例,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被继承人:


1)注销户口页或户口注销证明(需向死者生前户籍地派出所提供:死者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和死亡证明原件材料。当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户口注销后户口本、身份证派出所收走,开具《户口注销证明》);(见附录图片1)

2)身份证复印件;(见附录图片2)

3)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上海由医院开具或卫生防疫站补开)或火化证明复印件(核原件);(见附录图片3)

4)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在死者生前公司退管会的人事档案中有记载;如果继承人已过世的,必须有死亡证明材料:到死亡时户口注销派出所档案室,调取户籍注销材料。如死者生前没有人事档案的,应提供由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户籍证明)或户籍档案中注明父母、配偶、子女情况的相关履历表复印件);(见附录图片4)

5)父母死亡材料(前述人事档案中有则免除);(见附录图片5)

6)如本人离婚,需离婚证及离婚协议;(见附录图片6)

7)待继承房产证原件;(见附录图片7)

8)其他。


2、继承人:


(1)全部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见附录图片8)

(2)配偶需提供结婚证;(见附录图片9)

(3)子女应提供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明;(见附录图片10)

(4)如继承人中已有人故世的,应提供已故世的继承人注销户籍证明及死亡证明(图片同上);

(5)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当提供。


*上述资料齐全,办理公证流程


1、可由一位继承人带上述材料至公证处办理预审,预约公证时间;

2、预审通过后,全部继承人携上述材料原件,在预约时间至公证处做公证笔录;

3、缴纳公证费用,按继承人遗产收益额阶梯式支付,调查费用另外收取;

4、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取公证书。


第四步:拿继承公证书,向不动产所在地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办理产权登记


领取《继承权公证书》(见附录图片11)


若有多位继承人,不便同时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一并办理《委托书公证书》(含代为申报税收及缴税),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见附录图片12)


*上述资料齐全,办理房产过户流程


1、房产继承人带身份证原件、《继承权公证书》、《委托书公证书》、产证原件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

2、办理申报税收(免税)手续,缴纳工本费80元;(见附录图片13)

3、20个自然日后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凭《上海市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综合预收件单》领取《不动产权证》,或选择EMS可邮寄至上海市市内指定地址。(见附录图片14)


第五步:领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1、办理人或受托人拨打电话962988确认产证是否已办好;

2、带好身份证原件、《上海市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综合预收件单》在工作时间至相关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新产证。(见附录图片15)



【实务经验总结】


上海通润事务所潘熙律师、张敏仪律师的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通润视角》期刊,本文摘自该期刊。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房产公证继承,自行办理和聘请律师办理的区别??


如前所述,因所需材料繁琐,准备材料过程复杂,且当事人权利受限有些材料无法自行调取,如涉及多名继承人,或当事人不便自行收集材料,可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继承,以免舟车劳顿,省力、省心、省时间。


备注:


1、自助继承:所需材料非常复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要求严格,需要额外3个月公示期。

2、公证继承:可按公证处要求自行调取所需材料,公证处可代为调查小部分材料(调查费用另外支付),审核无误后全部继承人作公证笔录,缴纳公证费用,领取公证书后仅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基本材料即可办理房产过户,无公告期。

3、委托律师代办公证继承:签署委托合同后,律师代为调取全部公证处所需材料,继承人仅需前往公证处1次作公证笔录即可,免除继承人调取材料、申请登记的所有时间和劳累。


(二)律师总结


根据以上图表归纳的因素,也可以有二种组合的办理方式,就是“委托律师自助继承房产过户”“自己办理公证后继承房产过户”,本文没有单独列写,看官可以自行组合。


总之,亲人去世后,名下房产的法定继承过户手续,您可以选择:


第一种方式:全程自助办理(省钱费时费力)

去房地局咨询办理须知--按自助继承要求收集资料--资料齐全后交房地局公示3个月--申请办理继承产权过户--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


第二种方式:全程委托律师公证继承办理(费钱省时省力)

委托律师办理--律师专业调查--办理继承公证--持公证书申请继承产权过户--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


第三种方式:半程委托律师自助办理(少钱费时省力)

委托律师办理--律师专业调查--资料齐全后交房地局公示3个月--申请办理继承产权过户--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


第四种方式:半程公证继承自助办理(少钱省时费力)

去房地局咨询办理须知--按公证继承要求收集资料--办理继承公证--持公证书申请继承产权过户--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

综上,本文是我们实际办理房产公证法定继承案件的经验总结,希望给您遇到类似问题一些启发和指导,其中有一些信息或者观点难免有失偏颇,恳请您不吝指正以便我们改进,以利更多人借鉴使用。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条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附录】


图片1:注销户口页或户口注销证明

图片2:身份证复印件;

图片3: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图片4:亲属关系证明:

图片5:父母死亡材料;

图片6:如本人离婚,需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图片7:待继承房产证原件;

图片8:全部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

图片9: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图片10:子女应提供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明;

图片11:房产继承公证书:

图片12:《授权委托书》公证书

图片13: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上海市非税收通用票据(电子)》;

图片14:《上海市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综合预收件单》

图片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附录对应图片】


图片1:《注销户口页》或《户口注销证明》

《居民户口簿》注销户口页

《户口注销证明》


图片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图片3:《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


图片4:《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图片5:父母死亡材料;

律师摘抄《常住人口登记表》


图片6: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


图片7:待继承房产证原件;

图片8:全部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

《居民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


图片9: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结婚证》



图片10:子女应提供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独生子女证》


图片11:房产继承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书》


图片12:《授权委托书》公证书

《授权委托书公证书》


图片13: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上海市非税收通用票据(电子)》

《工本费80元缴费收据》


图片14:《上海市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综合预收件单》

《上海市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综合预收件单》


图片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


主编简介


潘熙律师、张敏仪律师,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婚姻家事疑难复杂案件,团队成员均取得优异战绩,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曾代理多起在上海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婚姻家事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数亿元。


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婚姻、继承、分家析产、家族企业传承、家族信托、家庭保险等家事及财富管理传承的法律服务。设立国内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婚姻家事子女抚养法律服务中心、离婚房产分割研究中心、离婚股权分割研究中心等高端婚姻家事纠纷,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基础。


婚姻家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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