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调查和分割融资融券账户中的股票?【原创】

2020-07-04

【原创】潘熙 吴美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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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随着人们投资渠道的多样化,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将手中闲置的资金投入到股市,或者购买基金、理财产品已成为不错的投资选择。最近,笔者处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通过调查发现就涉及到了分割融资融券账户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由于融资融券账户中所涉资产是“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就是“借钱炒股”、“借股炒股”而来的。本文不探讨融资融券商业操作模式,仅从离婚角度对有别于普通股票的融资融券股票进行分析。本文将结合笔者的实际办案经验以及现有司法判例,展示融资融券调查取证过程,并分享我们对此类问题的司法研究观点。

【案情简介】


笔者近期承办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经我方当事人告知,对方名下设有多个证券账户,婚后对方将大笔资金用于炒股,股票账户开户以来一直由对方操控,无法得知具体账号及盈亏情况,当事人希望离婚时能够分得相应的股票折价款。接受委托后,为了调查对方名下证券持有情况,笔者先后做了以下取证工作:


第一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的证券登记信息:



(图一)

(图二)


经问询办理窗口工作人员,目前凭法院调查令与律师证,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调取:1、证券持有情况(即余额):2、持有变动情况(即证券交易明细,图三)。调查令中的调查内容务必明确写明以上两项调查内容,否则只能严格按照调查令文本内容提供部分材料,图二为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出具的协助查询文书模板,可以参照图二模板书写调查令申请书。


(图三)


经初步调查发现,对方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了股票账户,但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只能提供沪市的交易信息,也就是说,如果需要查询深交所的交易记录,或者查询更详细的交易明细,则需前往具体开户的证券公司进一步调取。如果已知晓具体营业部,则无需第一步操作,直接到营业部调查即可。


第二步:向法院申请第二份调查令,调查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交易明细;


此步骤需要先明确证券开户所属营业部,由于大多数证券交易明细都需要持法院调查令至具体营业部才能调取,且营业部通常会要求调查令抬头准确到具体的营业部,因此去之前务必要核实所属营业部,否则很有可能因抬头不正确白跑一趟。目前,大多数证券公司都支持通过电话查询所属营业部,告知姓名、身份证号码即可,仅有少部分还另需提供准确的开户账号。


确定好营业部之后,下一步就需要书写调查令申请书,为避免调查内容有所遗漏,调查内容尽量不要过于细节化,可以参照以下版本:


【拟调查内容:自XX年XX月起至今某某在某营业部的证券交易情况以及资金进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流水对账单、资金流水对账单、证券持有情况等于该证券账户相关的所有材料)】


(图四)

(图五)


调取营业部交易明细时笔者发现,对方当事人名下不仅设有普通证券账户(图四),还另设有融资融券账户(图五)。按照常规思路,普通账户里的证券,可以分割账户内的资产总值,即账户资金余额与股票人民币市值之和。然而,由于融资融券账户系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的方式“借钱炒股”,账户内同时存在融资过来的资金和当事人的保证金及投资收益,故无法直接进行分割。


【经典案例】


为了进一步了解司法实践中融资融券账户的分割方法,笔者查阅了相关司法判例,也进行了简要的整理。


情形一:融资融券账户,产生盈利时


-案情简介-


原告:石某

被告:王某


原告石×与被告王×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4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石×提交其名下资产账户×××的资金对账单及该账户融资融券账户对账单,资金对账单显示截止2013年8月12日,该账户内资金余额为2806.42元,资产市值为827526.00元,总资产为830332.42元。融资融券账户对账单显示截止2013年8月12日,石×名下信用资金账号×××融资信用额度为350000.00(元),融资可用信用额度为812.00(元)。石×同时提交上述资产账户的中国银行关联账户(账号为×××)自2011年5月25日至2013年8月13日的交易明细,其内容显示上述账户内截止2013年8月13日交易余额为190.14元。


-争议焦点-


融资融券账户中的资产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古城路证券营业部调查,经询问,石×名下资产账户×××之关联账户确为中国银行上述银行帐号,信达证券该账户内融资数额为358829.91元,具体计算方式为:总资产数额÷维持担保比例=融资数额,即830332.42÷231.4%=358829.91


就石×名下信达证券股票账户内总资产830332.42元,及关联的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190.14元,因该股票账户内尚有融资数额,因此在分割上述财产时,需要析出融资数额,截至本案查询时间,该账户内融资数额为358829.91元,余下部分471692.65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判决认定应扣除夫妻共同债务40万)


-法院判决-


三、石×名下信达证券资产账户(帐号为×××)内资产、关联的中国银行资金账户(账号为×××)内存款归石×所有,其中石×名下信达证券资产账户(帐号为×××)内融资数额由石×负责偿还,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上述资产分割款三万五千八百四十六元三角三分;


特别说明:


证劵总资产830332.42元 — 融资数额358829.91元 + 关联账户存款余额190.14元—共同债务40万 = 净值71692.65/2   = 35846.33元


-案件来源-


石×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石民初字第3355号】



-延伸阅读-


原告:张某

被告:韩某


原告张某称,原告名下股票账户中的钱款金额应将融资负债扣除。


经法院查明,原告名下有信用客户号为XXXXXXXXXX的证券账户,截止至2016年11月9日,资产合计人民币922,672.49元,负债合计人民币169,288.69元。


法院认为,证券账户内资产应扣除负债的意见与法并无不合,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韩某1财产折价款人民币360,000元。


特别说明:


总资产922,672.49元 —负债169,288.69元 = 净值753383.8/2   = 376691.9元


——案件来源:【(2016)沪0101民初24539号】


情形二:融资融券账户,发生亏损时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

被告:王某


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3月9日登记结婚,1995年9月25日生育一子王乙。被告王某甲名下财产情况:1、申银万国证券账户(XXXXXXXXXX)内截至2011年3月21日,资金余额为0.16元。2013年2月6日、9月26日、2014年7月2日,被告向广发银行贷款239,000元用于炒股。2014年9月11日,被告开设融资融券账户(XXXXXXXXXX),上述证券账号内的股票、资金于2014年9月18日全部转入该融资融券账号内,截止2014年12月22日,被告上述XXXXXXXXXX账户余额为0.03元,无持股。2015年3月26日被告又向广发银行贷款52,000元炒股等。截止2015年7月24日,融资账户内持有东方财富500股,市值30,375元。截止2014年12月被告股票账户亏损165,881.71元,截止2015年5月6日,被告融资融券账户收益为107,737.09元。二个账户相抵被告亏损58,144.62元。截止2015年6月2日,被告尚欠广发银行贷款46,222.20元。


-争议焦点-


融资融券账户发生亏损时,如何处理?


被告名下的股票,无盈利,不予分割。


-法院判决-


被告名下的股票,无盈利,不予分割。


-案件来源-


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10号】

【案例归纳总结】


上海通润事务所潘熙律师、吴美玉律师的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通润视角》期刊,本文摘自该期刊。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融资融券作为一种投资理财工具,具有一定的杠杆效应,融资就是指证券公司借钱给客户买股票,客户到期偿还本息,融券就是指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客户到期偿还同种类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但融资的同时,客户也需要交一笔保证金作为担保物。可以看出,融资融券账户中的资产并非完全属于客户的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不能对融资融券账户中的资产简单作出分割,应当具体分析账户资产的构成。


融资融券账户中的资产通常由客户自己的保证金与证券公司融资过来的资金组合而成,并且客户提供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需要维持一定的担保比例。而且,由于融资融券本身具有高风险性,享有较高收益率的同时,也会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一旦处理不当,反而会出现亏损,加上还要定期偿还融资的利息,最后资产可能呈负值。为此:


融资融券账户需补偿相对一方财产折价款 = 证劵账户总资产 —融资数额(负债额) +证劵账户关联银行账户存款余额 =融资融券账户股票净值 / 2   融资数额(负债额)= 总资产数额 ÷ 维持担保比例
产生盈利时:若融资融券账户产生了盈利,则需要进一步计算净资产的总额,净资产通常为融资融券账户的总资产减去负债总额,比如在【情形一:(2013)石民初字第3355号、(2016)沪0101民初24539号】中,法院先从总资产中通过减去融资负债总额的方式,析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算出融资融券账户的净资产,再就净资产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发生亏损时:法院在处理融资融券账户中的财产时,优先会审查融资融券账户的盈利状态,比如在【情形二: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10号】中,该融资融券账户虽然产生了少许盈利,但仍不足以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净资产为负值,此种情形由于该账户资产均为贷款而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不会分割融资账户内的资产。


综上所述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日益常见,如何调取并分割有价证券已成为律师工作必备技能。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融资融券账户有别于其他普通的证券账户,其大部分资产来源于融资贷款,但究其本质来说,也属于一种婚后投资。因此离婚时虽然不能主张分割账户的总资产,但可以就盈利部分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投入部分要求分割,司法实践中,该部分通常以净资产的方式计算,离婚时可以就净资产要求各半分割。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主编简介


潘熙律师、吴美玉律师,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婚姻家事疑难复杂案件,团队成员均取得优异战绩,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曾代理多起在上海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婚姻家事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数亿元。


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婚姻、继承、分家析产、家族企业传承、家族信托、家庭保险等家事及财富管理传承的法律服务。设立国内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婚姻家事子女抚养法律服务中心、离婚房产分割研究中心、离婚股权份额研究中心等高端婚姻家事纠纷,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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