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双委托人”家族信托

2020-07-06

原创 郝丹阳 家族律评


近日,国内某信托公司对家族信托进行创新,成立了国内第一家双委托人结构的家族信托项目。在该信托公司的新闻稿中,对双委托人家族信托进行了介绍:“该模式成功破解了家庭利益平衡难题,尤其适合夫妻双方同时以委托人身份、以夫妻共有财产为信托交付财产、以共同的家庭利益为信托目的设立家族信托,是家族信托业务在信托本源内涵上的升华”。


笔者认为,不断地去陈出新、顺应社会的需求进行创新,对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起到了良性促进作用,有利于家族信托的推广、普及。对于本次创新的双委托人家族信托产品,大家普遍的疑问在于:双委托人的信托架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架构优势是什么?存在哪些潜在风险?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1、双委托人的信托架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法》中对委托人资格的规定,没有限定委托人必须是一人或者是两人以上,这意味着委托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而成为共同委托人。


在银保监会2018年下发的《信托部关于加强管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中,对家族信托业务进行了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结合信托法与参考“37号文”的规定,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因此,夫妻共同作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符合法律规定。


2、双委托人家族信托的优势


01、省却签署《配偶同意函》的流程


目前常见的信托模式为夫妻一方设立家族信托,在信托设立时需要配偶签署《配偶同意函》,由配偶对委托人拟设立信托之事实和将置入信托的财产之事实予以确认,同时配偶对委托人独自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进行认可,并同意信托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最为重要的是,委托人的配偶需要确认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不属于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同理,信托财产将来也不属于委托人和/或配偶的遗产,如委托人或配偶未来离婚,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不得对信托财产进行分割。


有的信托公司(受托人)将诸多信托文件(包含《配偶同意函》)都交予委托人,委托人私下安排签署信托文件后,再交予受托人。这样的操作存在《配偶同意函》中配偶签名被“代签”的隐患,未来委托人的配偶可能会站出来主张:自己对另一方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况不知情。并借此主张配偶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置入信托损害其财产权利,以此挑战信托的效力。


而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将省去签署《配偶同意函》这一环节,也减少了一个潜在风险。


02、有利于促进夫妻的互信度


夫妻共同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内在需求在于:双委托人家族信托能够为在家庭中财务相对弱势的一方带来安全感。


举例说明:


X先生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事业有成,创造了大量的财富;X先生的配偶Y女士则在家相夫教子、照顾老人,把大家庭照顾的十分妥帖,为X先生可以全身心拼搏事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X先生现在考虑设立一个家族信托,以期实现家族财富的平稳传承。按照最常见的信托架构:X先生作为信托的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X先生将自己列为监察人或直接选择不设置监察人,将Y女士和父母、子女等家族成员列为受益人。


此时,Y女士的闺蜜提醒她:“信托成立后,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的委托人或者监察人有权变更受益人的范围、顺序、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现在你们感情好,X先生把你列为受益人,你也签署了《配偶同意函》,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置入家族信托;万一有一天你们感情恶化了,X先生把你从受益人的列表中踢出去,信托财产已经不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了,你到时可就什么都得不到了。”


Y女士听了闺蜜的一番言论,陷入了纠结,万一X先生和自己的婚姻出现问题,自己可能会“人财两空”。但是现在两个人的感情很和睦,整个家庭其乐融融,自己如果不同意设立家族信托,好像又显得自己对X先生没有信心。


双委托人家族信托可以较好地解决Y女士的忧虑,夫妻共同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可以通过设置信托合同条款,双方都享有委托人的诸多权利且权利相互制衡,既可以为家庭中财务相对弱势的一方带来更大的安全感,平衡家庭的利益,也有利于加强夫妻二人的连接,让夫妻的关系进一步绑定,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

3、双委托人家族信托的思考


作为国内家族信托的创新产品,双委托人家族信托除了具备前述的优势,笔者认为也存在另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例如:各委托人的权利如何设置?各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怎么解决?


家族信托是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的产品,既然要保护和传承家族财产,委托人的婚姻风险就需要考量。


由于传统文化的因素,国内家族信托的委托人通常要求尽可能较大程度上把控信托,因此大多委托人不愿意设立监察人。委托人的把控,体现在家族信托合同条款上,例如:(1)委托人在信托设立后,拥有对受益人的范围、顺位、信托利益等分配方案进行调整的权利:(2)委托人有权解任受托人和选任新受托人;(3)委托人有更换投资代表/财务顾问的权利;(4)委托人有权对监察人/信托保护人进行设置、变更、调整其权利义务等。


“双委托人”家族信托相较于“单委托人”家族信托的潜在风险在于,两个委托人在行使法律和信托合同赋予的大量权利时,一旦意见相左,甚至出现婚姻风险时,一方在任何事项都与另一方针锋相对时,受托人应该以谁的意见为准?家族信托又如何能够平稳运行,为家族财富的传承“保驾护航”?又或者当一方委托人去世后,另一方委托人是否有权变更家族信托中的内容,甚至违背两个人最初设立的信托目的?对于以上争议,如何通过契约加以平衡及解决,是此类创新家族信托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俗话说“办法总比困难多”,虽然双委托人家族信托可能存在上述难题,但是笔者相信只要能够在信托合同的设计中多下功夫,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精心设计信托合同条款,能最大程度地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双委托人家族信托作为夫妻双方合意的产品,有利于推动、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不失为家族信托的一个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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